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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

 长江之岛 2011-04-26
   昨天刚说了什么是规划设计条件,今天来说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

        1、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可兼容部分

        包括规划用地、可建设用地和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规划道路、绿地、铁路及其他基础设施的处理用地,即界外处理用地。可兼容项目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凡规划设计条件未明确的规划建设一律不允许设置。

        2、土地开发利用强度

        包括容积率(或者允许的建设总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中,历史风貌地段、文物古迹及其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视线景观走廊、航空港、电台、电信、气象台、军事设施等安全保密范围内建筑应按规定高度控制。对裙房、主体建筑或者沿街建筑有控制要求的也应当明确。土地开发利用强度一般以允许的建设总量作为控制指标,容积率依据核定用地图面积计算。

        3、道路交通设置要求

        包括道路红线、等级、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立交桥用地应当明确用地控制范围;涉及轨道交通用地应当明确出入口和相关设施的设置要求;需要设置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应当在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和方位要求;涉及地上或者地下设施与周边地区设施相互联通或者交通系统联系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建筑间距、建筑物退离建设用地边界线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4、市政设施配置要求

         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设施等。

         5、公共设施配置要求

         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设。

         6、绿化配置要求

        包括绿地率、绿化带、防护绿地、保护古树名木和特殊地块人均绿地面积及集中绿地等。对集中绿地位置和规模设置有要求的、对需要保留的古树名木应当明确提出。

         7、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河湖水面控制要求。

         8、用地、建筑与周围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关系协调等城市设计的要求。

         9、人防、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等要求。

         10、高压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

         11、城市对外交通。包括机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等市政工程设施要求。

         1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13、涉及交通、环保、人防、保密、涉外安全、河湖、消防、防灾、园林、文物、环保等方面问题的,需按有关法规的要求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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