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我校教职工工资调整情况的通报
从2010年4月开始,学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及相关厅局下发的调整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补贴的文件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对校属事业身份在职教职工待遇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根据内蒙古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兑现增加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补贴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及《关于适当调整驻呼区直单位公务移动通讯补贴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10年3月起,为我校在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岗位津贴120元,移动通讯费150元,合计270元。此项补贴从2010年5月起进入个人工资发放,并在5月工资中补发了3、4两个月的补贴。
二、根据内蒙古纪委、组织部、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发放误餐补贴的通知》(内纪发[2010]3号)文件精神,从2010年1月起,为我校在职人员按月发放误餐补贴(补贴标准如下表)。此项补贴从2010年9月起进入个人工资发放,并在9月工资中补发了1-8月的补贴。
在职人员误餐补贴标准
职称(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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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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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
一至二级管理岗位(正、副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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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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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
三至四级管理岗位(正、副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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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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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
五至六级管理岗位(正、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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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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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
七至八级管理岗位(正、副科级)
一至二级技术工岗位(高级技师、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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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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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
九至十级管理岗位(科员、办事员)
三至五级技术工岗位(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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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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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内财办发[2010]46号)及我校《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事业身份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校发[2010]56号)文件精神,从2010年1月起,为我校在职人员按月发放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补贴标准如下表)。此项补贴从2010年10月起进入个人工资发放,并在10月工资中补发了1-9月的补贴。
按行政级别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
项目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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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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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取暖期年发放标准
(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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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发放标准
(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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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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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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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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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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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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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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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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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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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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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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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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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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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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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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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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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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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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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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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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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
|
副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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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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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6.4
|
147.2
|
科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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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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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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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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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职称级别、技术工人等级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
项目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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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面积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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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取暖期年发放标准(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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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发放标准
(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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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聘为高级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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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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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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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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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聘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含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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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25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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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6
|
被聘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下
|
105
|
2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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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
|
被聘为高级技师
|
100
|
2208.0
|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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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聘为中级技术职称、技师和二十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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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1987.2
|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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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聘为助理技术职称、高级工和十年以上至二十年以下(不含二十年)工龄的普通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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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1766.4
|
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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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聘为技术人员、中级工以下和十年以下工龄(不含十年)的普通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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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1545.6
|
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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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内财办发[2010]46号)的文件规定,各单位可适当上浮,我校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了教职工住宅取暖补贴。
教职工住宅取暖补贴上浮标准
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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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浮标准(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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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厅级、副厅级、正高级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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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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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级、副处级、副高级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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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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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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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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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恢复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4号)的文件精神,从2010年1月起,为我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津贴标准如下表)。此项补贴从2010年10月起进入个人工资发放,并在10月工资中补发了1-9月的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标准
职称(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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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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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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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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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
一至二级管理岗位(正、副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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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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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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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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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
三至四级管理岗位(正、副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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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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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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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
五至六级管理岗位(正、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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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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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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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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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
七至八级管理岗位(正、副科级)
一至二级技术工岗位(高级技师、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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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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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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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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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
九至十级管理岗位(科员、办事员)
三至五级技术工岗位(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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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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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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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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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通报
人 事 处
20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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