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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律师老陈 2011-04-27
以划拔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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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0-17

窗口咨询电话:87111853
受理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需要申请使用土地、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包括临时用地);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具备申请材料并符合相关规划法规、规定要求。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方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的规划批准文件、图纸。
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外加选址论证7个工作日,共11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打印申请表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选址的报告原件(说明申报原因、基本情况、建设规模、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等要求、建设方案实施的初步设想等);大型等特殊项目应提供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总平面规划初步方案,原件1份;
3、福州市勘测院绘制的1:500地形图及相应的电子地图,原件各1份;同时在1:500地形图上画出拟选址界线范围的初步方案,并保存为电子数据盘(属本单位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或扩征本单位周边土地的,应提供本单位土地证;属双方置换土地的,应提供双方土地权属证明及协议书、附图),原件1份;
4、须预先征得相关部门意见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原件;
(1)涉及旧屋区改造及安置房建设等由区政府负责的项目应提交区政府意见,原件1份;
(2)涉及村留用地的要有市国土局核定的被征用农用地面积的意见,原件1份;
(3)涉及危房改造项目的要按市危房改造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提供如:危房鉴定、认定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
(4)用地过期的项目,应附有市国土局认定是否闲置土地意见或是否同意延期意见,原件1份;
(5)涉及经济适用房项目,应提供市房管局审核意见,原件1份;
(6)选址原市土地发展中心或其它单位已办理选址、用地手续的地块(在规划有效期限之内),应提供市土地发展中心或其它单位出具的意见函,原件1份;
5、福州市规划技术管理处选址论证批复及批复中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原件1份;
6、特殊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委、市政府的相关会议纪要及会议纪要明确需要提供的材料,复印件1份;
(2)承诺书,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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