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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规划局办事流程

 昵称4457909 2010-11-17
行政审批流程
发表日期:2009年7月14日 【编辑录入:adminedits】 来源:海口市规划网 共有954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第一章 总 则

  一、 规划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二、 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选址许可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址许可
(行政许可)

  一、受理窗口:市政府服务中心窗口

  二、窗口电话:68522071、68522139

  三、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

  2、《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修订)》第37条

  3、《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31条。

  五、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符合区域性规划和城市规划

  六、受理范围

  以划拨方式提供用地的项目。

  七、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选址申请函(原件1份)附法人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海口市建设项目选址申报表》(原件1份);

  3、市政府或发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

  4、合法的用地地块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在地形图上用铅笔标出拟选范围、地理信息影像图、项目用地区位图(1:5000或1:10000)

  5、用地项目涉及到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八、办理程序(9个工作日)

  (一)一般项目审批程序(9个工作日)

  第一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局信息中心录入 (1个工作日)

  第二步:处长分件(1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接收并登记报送材料后,由处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注意要点并批转经办人员。

  第三步:处室经办人初审(3个工作日)

  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征求意见,经过现场勘察、分析研究后,经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第四步:处室负责人审核(2个工作日)

  处室负责人按规划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召开协调会或专家评审会,报分管副局长审定

  第五步:分管局长审定(1个工作日)

  分管副局长审定或提交局业务会审议。

  第六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个工作日)

  (二)重点项目审批程序(5个工作日)

  第一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局信息中心录入(1个工作日)

  第二步:处室审查(2个工作日)

  处室接收并登记材料后,实行处长审查制,由处长负责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综合审核,做出审查意见。

  第三步:分管局领导审定 (1个工作日)

  第四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个工作日)

  九、审批时限

  1、承诺时限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时限为自同意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不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9个工作日,同时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延期通知书》。

  2、不计入办理时限的情况

  在作出许可审批前,如收到相关权益人投诉的,则暂停审批。需公示、听证、上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办理时限。

  十、审批结果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注意事项:

  1、道路管线工程在办理选址手续前先申报规划设计方案,方案获得批准后持批准文件申请办理选址手续;

  2、项目选址涉及其它权利人利益的,应提供权利人意见的相关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为一年。

  十一、审批流程: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一、受理窗口:市政府服务中心窗口

  二、窗口电话:68522071、68522139

  三、办理时限:9工作日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38条;

  2、《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修订)》第38、39条;

  3、《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32条

  五、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符合区域性规划和城市规划

  六、受理范围:

  需要办理划拨、出让用地的所有项目。

  七、申报材料: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原件1份)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法人委托书(复印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件(复印件1份);

  3、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4、国土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复印件1份);

  5、提供办选址意见书时带用地红线的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及其电子数据和地理信息影像图;

  (二)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原件1份)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书(复印件1份);

  2、《海口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附具的规划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条件和附图(复印件1份);

  3、合法的用地地块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在地形图上用铅笔标出拟用地范围、地理信息影像图、项目用地区位图(1:5000或1:10000)。

  八、办理程序(9个工作日)

  (一)一般项目审批程序(9个工作日)

  第一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局信息中心录入 (1个工作日)

  第二步: 处长分件(1个工作日)

  处室接收并登记报送材料后,由处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注意要点并批转经办人员。

  第三步:处室经办人初审(3个工作日)

  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征求意见,经过现场勘察、分析研究后,经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科室负责人。

  第四步:处室负责人审核(2个工作日)

  处室负责人按规划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召开协调会或专家评审会,报分管副局长审定

  第五步:分管局长审定(1个工作日)

  分管副局长审定或提交局业务会审议。

  第六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个工作日)

  (二)重点项目审批程序(5个工作日)

  第一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局信息中心录入(1个工作日)

  第二步:处室审查(2个工作日)

  处室接收并登记材料后,实行处长审查制,由处长负责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综合审核,做出审查意见。

  第三步:分管局领导审定 (1个工作日)

  第四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1个工作日)

  九、审批时限

  1、承诺时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限为自同意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不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9个工作日,同时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延期通知书》。

  2、不计入办理时限的情况

  在作出许可审批前,如收到相关权益人投诉的,则暂停审批。需公示、听证、上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办理时限。

  十、审批结果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一、审批流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一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类)

  一、受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二、窗口电话:68522071、68522139

  三、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四、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

  (二)《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第38、43、50条

  (三)《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1、42、43、44、45、46、47、48、49条

  五、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符合区域性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

  六、受理范围

  1、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查

  2、改变建筑立面的室外装饰和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室内装饰工程审查

  3、城市雕塑和纪念碑建设工程审查

  七、申报材料及表格

  (一)一般项目申报材料

  1、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原件 1份)附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的,须提供项目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项目不需提供);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核通知书》和附件(审核通过的建筑方案文本)(原件1份)

  5、初步设计方案文本叁套及电子文件(原件,装订成A3图册,图纸须加盖注册建筑师章及设计单位出图章)

  6、消防、人防专业部门审核意见及消防审定签章的总平面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民用航空等问题的,需附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7、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编制的其它文件(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等);

  8、凡需办理减免市政设施配套费的项目,须提供市政府、房改、发改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备注:

  A、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到受理窗口核对。

  B、送审图纸须满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并与技术审查的建筑方案相符;初步设计图纸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C、特事特办件只需消防部门意见,其他专业部门审核意见后补;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则必需提供由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意见及审核签章的地界图。

  (二)申报表格(表格样式附后)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八、办理程序

  (一)一般项目审批程序(9个工作日)

  第一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局信息中心录入 (1个工作日)

  第二步:处长分件(0.5个工作日)

  第三步:经办人初审(3个工作日)

  经办人按规定核对、审查初步设计方案,对项目进行综合审查。

  第四步:处长审核(1.5个工作日)

  第五步:分管局领导审定(2个工作日)

  第六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1个工作日)

  (二)重点项目审批程序(7个工作日)

  第一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局信息中心录入(1个工作日)

  第二步:处室审查(3个工作日)

  处室接收并登记材料后,实行处长审查制,由处长负责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综合审核,做出审查意见。

  第三步:分管局领导审定 (2个工作日)

  第四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1个工作日)

  注:用地规模≥2公顷的建设项目,实行修规划和报建联合审查制,由局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审定。

  九、审批时限

  1、承诺时限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核查通知书》的办理时限为自同意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不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9个工作日,同时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延期通知书》。

  2、不计入办理时限的情况

  在作出许可审批前,如收到相关权益人投诉的,则暂停审批。需公示、听证、上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审批结果及下一步办理提示

  (一)审批结果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下一步办理提示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图设计,将完成的施工图成果报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通过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开工前,须到我局办理批后管理公示牌、放验线手续,开工后进行项目批后管理程序。工程竣工后,再向我局申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注意事项:

  1、按照土地权属人核发许可证。

  2、申报的施工图须与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相符。

  十一、审批流程:

  第二节 办理《建设工程(管线道)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类)

  一、受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二、窗口电话:68522071

  三、受理时限:9个工作日

  四、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

  (二)《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第38条

  (三)《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1条

  五、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2、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符合区域性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

  六、受理范围

  市政类的项目

  七、申报材料及表格

  (一)项目申报材料

  1、《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申报表》(原件1份)

  2、合法的1/500、1/1000或现状地形图(道路类的需地理影像图)(1份)

  3、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原件1份);

  4、《建设工程(管线道)设计方案技术审核通知书》及附件(审核的通知、方案文本);

  5、初步设计方案(叁套)及电子文件(原件,装订成A3图册,图纸需加盖出图章)

  (二)申报表格

  申领《建设工程(管线道)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八、办理程序

  (一)一般项目审批程序(9个工作日)

  第一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局信息服务中心录入室(1个工作日)

  第二步、处长分件(1个工作日)

  处室登记报送材料后,由处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注意要点并批转经办人员。

  第三步、经办人员初审(3个工作日)

  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现场查堪用地范围内及周边地形地貌、市政设施现状,核对有关规划资料,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初拟审查意见;不符合初审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退回申报人员,告知需修改和补充事项。

  第四步、处室负责人复核(2个工作日)

  按复核标准对经办人员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

  第五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定(1个工作日,需报上级审批的时限另计)

  第六步、转市政务服务中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1个工作日)

  (二)重点项目审批程序(7个工作日)

  第一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局信息中心录入(1个工作日)

  第二步:处室审查(3个工作日)

  处室接收并登记材料后,实行处长审查制,由处长负责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综合审核,做出审查意见。

  第三步:分管局领导审定 (2个工作日)

  第四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1个工作日)

  九、办理时限

  (一)承诺办理时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的办理时限为自同意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不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9个工作日,同时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延期通知书》。

  (二)不计入办理时限的情况

  在作出许可审批前,如收到相关权益人投诉的,则暂停审批。需公示、听证、民意调查、报上级机关审批、报规委会讨论的项目,其所需时间不计入该办理时限。

  十、审批结果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审批流程


  第三节、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受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二、窗口电话:68522071、68522139

  三、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四、设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

  2、《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第50条

  3、《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5条

  五、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符合区域性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

  六、受理范围:

  公共安全、救灾抢险、施工建设临时用房、临时围墙、加油、加气站等临时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审查

  七、申请材料及表格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申报表(原件1份)附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的,须提供项目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3、合法的地形图(1/500或1/1000)和地理信息影像图(原件1份);

  4、设计方案文本叁套及电子文件(原件,装订成A3图册,图纸须加盖注册建筑师章及设计单位出图章);

  5、临时加油、加气站须提交消防、商务、环保、安监部门审核意见及燃油经营许可证。

  注:以上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对。

  (二)表格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申报表

  八、办理程序

  第一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局信息中心录入(1个工作日)

  第二步、分局经办科室审查(4个工作日)

  第三步、分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

  第四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发证手续(1个工作日)

  注:重要景观位置须提交业务会审议

  九、审批时限:

  1、承诺时限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核查通知书》的办理时限为自同意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不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9个工作日,同时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延期通知书》。

  2、不计入办理时限的情况

  在作出许可审批前,如收到相关权益人投诉的,则暂停审批。需公示、听证、上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审批结果及下一步办理提示

  1、审批结果

  核发《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

  2、下一步提示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后,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内容,并严格按放线、±0.00验线、主体封顶、规划核实(含竣工测量)的批后管理环节进行建设。

  十一、审批流程:

第五章、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行政审批类,9个工作日)

  一、受理窗口:市政府服务中心窗口

  二、窗口电话:68522071、68522139

  三、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四、受理范围:

  1、用地规模≥2公顷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五、受理材料

  1、申请函(原件)附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的,须提供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申报表》(原件);

  3、已取得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核通知书》及附件(经审核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原件)

  4、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规划方案文本(装订成A3图册,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电子文件(DWG格式、JPG格式文件)(2份)

  备注:送审规划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并与技术审核的方案相符。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政务窗口递交相关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登记,将申请材料及时转主办处室(1个工作日)。

  2、处室负责人分件,签转经办人(1个工作日)。

  3、处室经办人核对初步方案,对规划进行综合审查,提出意见报处室负责人(4个工作日)。

  4、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1个工作日)。

  5、分管局领导审定(1个工作日)。

  6、经办人、市政务中心办理审批结果(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1、承诺时限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的办理时限为自同意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不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9个工作日,同时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延期通知书》。

  2、不计入办理时限的情况

  在作出许可审批前,如收到相关权益人投诉的,则暂停审批。需公示、听证、上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八、下一步办理提示

  1、建设单位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后,报送规划正式成果至我局签章。

  2、取得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后6个月内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的规划自行失效。若国土使用权使用期满,批准的规划也自行失效

  备注:

  1、报送我局签章的规划正式成果包括文本纸件8套和电子文件3份。

  2、文本规格:按A3复印纸规格装订成册,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为了环保、节约和方便存档,封面不应使用透明薄膜和硬壳。

  3、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规划设计条件(函)及会议纪要等纳入文本装订。

  装订顺序:(1)封面,(2)规划方案批复,(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编写人员名单,(4)目录,(5)说明书,(6)图纸,(7)附件(规划设计条件(函)及会议纪要等)。

  九、审批流程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批流程图(9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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