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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遭受交通损害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_往年汇总_道路集装箱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交通事故处理顾问 2011-05-01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27日,受害人黄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车头与同方向同车道因故障停在路中间由方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方某各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黄某死亡时尚未结婚,故黄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其中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要求按照深圳市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
       【审理结果】
       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黄某虽为农村居民,但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在此一年内有固定收入,因此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数额可按城镇居民标准对待,对原告主张的其它各项赔偿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也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该案的显著特点是:受害人为农村居民,但由于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方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标准都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但此规定并未明确长期在城镇居住和工作但户口在农村的人员在遭遇人身损害时其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适用标准,导致实践中农村户口的外来工其可获得的赔偿数额相对城镇居民差距极大,此举不但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导致社会对“同命不同价”现象的极大关注。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公安厅于2004年12月17日联合发布《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别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本案即参照了该意见作出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性,使受损害方尽可能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因此对偶尔或短暂在城镇居住工作的农业居民,在相关赔偿计算上仍应以其户口性质予以赔偿。另外,受害人负有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举证义务。若要证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提交以下证据:

1、两张以上时间相继且其中一张尚在有效期内的深圳市暂住证或居住证;

2、深圳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3、深圳市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证明材料;

4、受害人为产权人的深圳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实际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此外,若要证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的,可提交以下证据:

1、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2、受害人在深圳市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3、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4、受害人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较为有规律地存入数额稳定的储蓄存款的交易记录;

5、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的证据。
(民二庭  赵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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