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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计算公式

 田少辉 2011-05-02
杭州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计算公式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
杭房局〔2007〕152 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机构级别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07-06-08

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7年3月29日公布施行。根据其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评估非住宅房屋价格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确保《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
        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将准入的评估机构的资质、信誉等情况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拆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根据拆迁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确定。如拆迁双方当事人不能形成共同意见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从准入的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随机确定评估机构之日三天前在拆迁范围内公告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二、拆迁评估方法
        1、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其中,住宅房屋适用比准价格修正测算方式,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评估,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选用比准价格修正测算方式或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相应方法要求评估。
        2、适用评估比准价格修正测算方式,在确定比准价时选择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选择与估价对象处在同一供求圈内的房地产,选取的优先顺序为本幢、本小区、同社区、同街道;
        ②选择与估价对象相类似的房屋,包括用途相同、建筑结构相同、建造年代相近、等级相当等;
        ③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相近,不宜超过一年;
        ④各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宜超过30%。
        ⑤根据从高原则选取三个以上(含三个)可比实例;
        ⑥选取的交易实例的交易价格为正常的交易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交易价格
        3、适用评估比准价格修正测算方式时,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比准价格×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标准样本房屋重置价×成新率+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建筑面积
        三、评估比准价格的备案
        评估机构应将评估比准价格提交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备案。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问答

1 、房屋拆迁活动中有哪些当事人?

答:拆迁当事人是指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屋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等。他们在拆迁补偿安置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是不一样的。

(1)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拥有被拆除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3)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 、拆迁人有那些主要权利和义务?

答:主要权利:通过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而取得拆除被拆迁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利;有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权利;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申请裁决的权利。

主要义务: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的义务;按规定的标准足额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落实拆迁安置的义务;做好证据保全的义务。

3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哪些主要的权利和义务?

答:主要权利:有按规定得到补偿和安置的权利;被拆迁人有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 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的权利;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有选择具体过渡方式和评估机构的权利;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享有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的权利;与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申请裁决的权利。

主要义务: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 、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那些活动?

答: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 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

(2)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 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5 、拆迁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怎么处理?

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6、 什么是拆迁裁决?

答:拆迁裁决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搬迁期限内,未能按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

7、 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强制拆迁?

答: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组织强制拆迁前的听证。

8、 货币补偿基准价如何确定?

答: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公布。

9、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答: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10、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如何操作?

答: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另行确定房源。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拆除非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11、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如何确定?

答: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 10 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

12、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时间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 10 日内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裁决。

13、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如何确定?

答: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对原登记用途有异议的,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14、 市《拆迁条例》有无保底的规定,如何规定?

答:为进一步解决拆迁中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市政府以杭政 [2004]1 号《 < 拆迁条例 > 的补充意见》进一步明确:

1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物等无证房产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不作为安置依据。为保障住户的居住权,居住人员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无住房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拆迁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 46 平方米的成套住房作为居住用房,居住房产权属拆迁人所有,双方建立租赁关系,租金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执行,并可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

2 、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拆迁人应当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 46 平方米的安置房,双方结算差价后,安置房产权属被拆迁人所有;如被拆迁人无力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差价,经查实被拆迁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无住房的,安置用房中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相等部分房屋面积的产权属被拆迁人所有;无力结算差价部分的房屋面积的产权属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按直官公房租金标准与拆迁人建立租赁关系,并可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

3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拆迁住宅用房属于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是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不小于 46 平方米的成套住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15、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 应提交以下资料:

(1) 裁决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 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 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 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 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16、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 应提交以下资料:

(1) 裁决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 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17、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 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 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4) 房屋已经灭失的;

(5)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18、 为保障住户的居住房,拆迁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等无证房产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对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无住房的居住人员如何进行安排?

答: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等无证房产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不作为安置依据。为保障住户的居住权,居住人员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无住房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拆迁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 46 平方米 的成套住房作为居住用房,居住房产权属拆迁人所有,双方建立租赁关系,租金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执行,并可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

19、 被拆迁房屋为落实私房政策中属“换约续租”的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如何发放?

答:应当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发放,发放对象为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对原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按其所承租的建筑面积以同等标准另行发放。

20、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何种期限计算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答: (1)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安置后4个月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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