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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xc006 2011-05-07
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是否可以不要发票了
问:目前我公司按工程收入的一定比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公司在核算中主要问题是:由于工程款垫付严重,资金情况不好,所以每年帐内存在暂估金额较大,税务认为成本不实,所以对我公司进行核税。请问,1、核税了,是不是可以不要发票了,是否有相关文件支持。2、按工程收入核税,是不是我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无法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减,这样对以输出管理为主,管理费用较大的单位来说,管理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对企业影响较大。
解释:

1、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采取的一种没办法的法办,旨在促进企业加强核算。但事与愿违,往往是核定了,企业反到不正常核算了…………
2、是不是可以白条子入帐?不可以,也可以。这是一个矛盾,做为纳税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入帐,应当取得发票的,还要取得,不能取得发票的可以用有效凭证(也可以是白条了)代替入帐。还要本着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当期的不能放到下期帐。做为税务机关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定。也就是不是以逃避税收为目的合理支出都可以入帐。所以,企业核定后还应当正常核算。
 
3、吉地税发〔2005〕116号文件规定:对采取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率应按适当高于同行业、同规模实行查账征收纳税人税负的原则进行确定,以促进核定征收纳税人尽快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为实行查账征收创造条件。
地税机关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核定,原则上一年一定,当年不变。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其实际经营收入高于或者低于原核定收入20%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纳税申请报告,纳税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告之。地税机关要在受理纳税人申请的30日内做出纳税调整决定,并书面送达纳税人执行。
长地税发[2004]32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的营业额或税额按税务部门掌握的企业实际情况确认,不采取分类或上浮的办法.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收入低于核定定额20%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进行调整,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收入连续三个月高于核定定额20%以上的,纳税人要在第四个月起按实际生产,经营收入申报,否则按偷税处理.
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后,企业不再进行年终汇算。这一点对企业而言是相当省事的,也就是——除税务机关例行检查外——缴纳多少(只要实际税负不高于核定税负20%)不再有人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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