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主管地税局提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企业及当年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Δ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向主管区局(所)申请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区局(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报送如下资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业务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6)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验原件); (7)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8)购置自有运输工具发票复印件或车船行驶证复印件(验原件),列清单及统计自有运力总吨位; (9)有向他人出包、出租车辆或被他人挂靠的,提供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验原件)并列清单,有关的合同、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10)承包、承租他人车辆或挂靠他人经营的,提供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验原件)并列清单,他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及有关的合同、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11)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当年新办企业除外); (12)发票领购簿(新办企业除外); (1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14)《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车船清单》 (15)主管区局(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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