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发票开具、抵扣有讲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在核对退回的发票联次与企业实际情况后,税务人员办理了发票作废与冲负,为其重新开具了货物运输业发票。 汪成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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