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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为个购车-个税

 sxc006 2011-05-08
外商企业为一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汽车一部,购车发票为该人员名字,并商定该人员为企业服务10年后归个人所有,请问该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09-06-1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115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个人取得的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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