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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营业税

 sxc006 2011-05-08
外省市个人向本市企业提供搬运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 2009-04-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关于纳税地点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外省市个人应向其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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