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施工企业建筑业劳务在机构所在地施工的,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局申报缴纳税款。施工企业建筑业劳务不在机构所在地施工的,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发票,向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至于同城跨区的施工工程是否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总没有做统一规定,请到所在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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