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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司空见惯的地方官员问责

 放翁 2011-05-13

四一:清代司空见惯的地方官员问责

2010年11月28日07:29

四一 知名网友

清代的地方官员,大约分为督抚、布政使及按察使、道员、知府、州县五级。本文关注的重心是州县官员。清代的地方行政,直接权力几乎全在州县官,以致一个清代县学教授曾说:清帝国只有两种重要官员,在中央则是内阁大学士(雍正以后是军机大臣),在地方则是州县官。这当然不是说督抚、道员、知府等人就没有权力,而是强调州县官的重要,因为后者对民间疾苦有深刻了解,对施政成败又直接负责。正如清代名臣阮元所言:“天下虽大,州县之积也。州县尽得孝廉者治之,则永治矣。”

问责一词,本身是舶来品,主要指追究当事政府官员的责任,体现权责对等的政治文明,属于行政处分而非法律制裁。学者陈一容曾研究清代的问责制度,将法律制裁也列入,有点混淆问责的原义。不过他将清代的行政处罚分为罚俸、降级、革职三种基本类别,倒是清晰无误。罚俸,即对连带责任官员扣发俸饷(应得正俸),分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五等。降级分降级留任与降级调用两种。降级留任是照所降之级食俸,仍留任;降级调用则是实降调任。凡降调而级不足以及无级可降,则议革职,又有革职留任、革职、革职永不叙用三种。革职可通过捐复也就是公开向朝廷交钱的方式复出,但一旦革职永不叙用,就很难复出了。

在清代,州县官被问责是惯常之事。譬如乾隆十九年(1754年),广东曲江县知县李绍膺仅仅一年就被处分70多次,可算倒霉透顶。乾隆五十年(1785年),四川省150名同知、通判、知州、知县官员中,仅因承缉逃兵一项而有处分在身者即达110名之多。而据学者孟姝芳不完全统计,从乾隆十九年到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所取受处分县级官员样本平均被问责达40多次!若无皇恩眷顾,官员到退休都不能解除处分。有的官员系因“地方繁剧,任事多”犯下过失,也不能减轻处分。常有地方官只任职一两年,就被罚俸五六年,甚至有当十几年官一分钱俸禄没拿到的衰人,可见问责之严厉,执行之严格。当然,这些受处分的衰人官员也不会饿死,他们还有种种陋规乃至贪渎的空间,当另文讨论。

在我看来,清代官员的问责制度设计有四个特色,也许至今仍有镜鉴意义。

一是一把手先问责。学者瞿同祖曾指出,清代州县官就是“一人政府”,分配到地方的权力都被州县官一人独享。打个也许不那么准确的比方,州县官一人扮演了如今的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长、法院院长、财政局长、税务局长、民政局长、教育局长、建设局长、交通局长乃至邮政局长等角色。当然,权力与责任在清代并非全不对等,相应独享的权力,州县官也得独自承担太多责任:税收完不成,官库有亏空,盗匪未抓获,司法有错案,水利工程出了漏子,甚至人口有逃逸,驿站的马匹非正常死亡,理论上州县官都得一人承担责任并受罚,有时法律也特别规定其僚属一起受罚。但是,一旦州县官出现上述行政或司法过失,决没有以下属或临时工顶罪而自己安然过关的可能。更重要的是,若是州县官的幕友、书吏、衙役、长随等出现巧取豪夺、徇私舞弊等情况,州县官必须承担疏忽失察的责任,视其轻重接受夺俸、降级或革职的处分。甚至是下属私自参加斗殴,伤人或致人于死,州县官也同样要负连带责任。

二是公共事故的问责。一旦地方出现重大公共事故或灾难,州县官首当其冲,而其上级官员也常负连带责任。无论遇上洪水或干旱,州县官都有责任立即进行勘察并上报,迟误者将被处分。若是遇上蝗灾,州县官不能及时组织消灭蝗虫,导致庄稼被破坏,也会被革职。此外,清代先后公布了要求处分救火不力之地方官、失火处分条例等行政条例,辖区内若有任何官舍或民房失火损毁,州县官得承担相应责任,视烧毁房屋间数而罚俸、赔偿或降级。甚至督抚也不例外。如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湖广总督裕泰就因总督衙门失火,交部照例议处并赔修。因此,一旦在省会城市发生火灾,督抚都必须部署或亲临现场指挥。嘉庆年间湖广总督汪志伊、道光年间湖广总督林则徐都曾亲自指挥扑救汉口火灾。知府、同知、知县、巡检等官员也集体参与救火或缉拿趁乱打劫者。从上到下,几乎没有官员敢于袖手旁观打酱油。

三是公共工程的问责。主干河流的防洪、蓄水等,属于河道官员的责任,但支流、水库和仅供当地农业灌溉的水利工程,则是州县官的责任。操办上述公共工程,州县官一般得不到中央财政或地方上级财政的支持,只能向当地士绅募捐以及向百姓分摊。工程完毕后,若出现溃坝等事故,经手州县官必须负责,即使是在离任之后。乾隆年间一个叫张镇的知州,离任后其所主持修缮的大坝有溃口,非不可抗力而是工程质量原因,也被勒令赔修。此外,州县官有责任确保交通干道和重要桥梁的状态良好,如果路桥状况很差阻碍交通,他将受罚,如果重要桥梁倒塌,他将被狠罚。于是,公共工程对清代州县官来说,未必是美差,这跟河道、漕道所主持的公共工程迥异,后者多是中央财政拨款,上下其手的空间极大。晚清一位官员陈坤就在《从政绪余录》中告诫说,修缮公共工程之事,州县官别盲目大干快上,否则后果自负。

四是官员能力不足或混天过日也要被问责。清代每三年对地方官员进行一次考核,称作“大计”,其中官员有八种情况要被纠劾,除了“贪、酷”两种属于法律制裁范畴外,其余六种多是行政处分,包括“疲软无力、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是劝退,不算问责,其余四种或革职,或降级调用,属于“躺着也会中弹”的问责——— 但地方官身系一方水土之平安,又怎么能够躺着处理政事呢?

清代官员问责制度虽有亮点,仍不能过高评价。究其实质,清代官员问责只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不含任何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此外,如学者魏光奇所言,清代中央政府对地方官员权力实行制约的主要手段是繁琐文法,多不切实际或不能实际推行。在要求恪守定制的中央部门与追求扩张轨外权力的地方官员之间,就出现了一个“法无定法”的模糊领域。至于官员问责,常常还得看双方在这一领域攻守进退,相互角力的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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