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报道现在电脑投诉位居榜首,我也是亲身体验者。 我于2011年在友通数码港宏基品牌电购买一款NV
但友通数码港经销商以外观不良(外壳有划痕)而不给换货。 需要说明的是,在多次辗转过程中不免出现,因为笔记本外壳无任何防护物。再者出现性能问题只要在三包规定都可退货或换货、维修,未要求如有外观不良不能执行此规定,第二十八条(二)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损坏定义:残破、破损,使之失去效能。 1、没有了发票只要能证明在有效期仍可享受三包规定。 第二十八条(四)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2、如出现三包范围内项目,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维修,记得是选择,还有是消费者自己选择不是经销商说的算; 3、三包规定的时间不要让经销商蒙了,如是国假的话,以国假次日为准;如维修、更换配件的时间需减去,具体见规定。 4、友通数码港客服电话:0512-65836888 杨先生(主管)只要在友通买的都可打这个电话投诉。杨主管人很好的! 5、 12315客服人员提供的工商部门电话:0512-67203384。 6、买电脑的经销商不属宏基总部管,也不属苏州宏基服务站,在干将东路879号瑞基大厦B402室。只有找友通数码港的客服处。 7、一旦出现你的权益需要维护时,请勇敢拿起电话:12315--拨1.客服小姐说外观不良可以更换,只要是性能在期限内出现问题,有规定的,非常感谢12315告诉我这句话。随后我查阅相关的规定,以下规定请参考。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 令
第24号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2年6月27日信息产业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信 息 产 业 部 部 长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以下简称微型计算机商品)。 第三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当说明微型计算机商品的配置,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配置和产品质量状况,当面向消费者交验商品; 2. 核对商品商标、型号和编号; 3. 介绍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三包凭证应当按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见附件2)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商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不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所述的性能及功能的,或者不合格的微型计算机商品; (六)随销售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一起赠送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应当负责三包; (七)预装软件、随机销售和随机赠送的软件应当明示软件名称、版本、使用有效期、生产者名称;不得销售盗版软件;不得赠送盗版软件; (八)销售软件时,应当验证软件介质的完好性; (九)应当积极主动地与生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建立用户档案,做好三包服务工作; (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软件维护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新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部件和元器件;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用部件和元器件全部用于修理; (五)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和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缺少延误维修时间; (七)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记录故障、修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和维修记录; (八)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九)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供货者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微型计算机商品应当随机配有产品的中文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应按照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和GB5296.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的规定编写;产品使用说明应当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硬件、软件的配置和兼容性,明示基本功能的操作程序;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具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单位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 (三)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合格的、足够的修理配件,满足维修的需求;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六)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微型计算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第十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出现故障,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或者免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见附件3)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售出后第8日至第15日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停止生产时,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十三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十四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既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五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或者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不愿意换货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六条 微型计算机主机商品符合退货条件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将与主机同时销售的显示器、键盘、鼠标器等商品一并退货。 第十七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选购件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新的选购件。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八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软件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的同样软件。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 性能故障的判断,应当按商品销售时的配置,并在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的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条 整机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整机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 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一栏中。 第二十三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凭发货票和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凭发货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产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五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各个流通环节均不得截留,最终应当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不实行三包: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三)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四)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五)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六)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七)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 (八)使用过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损坏的; (九)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十)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三十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者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置并被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三条 有关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1:
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
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 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是消费者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由销售者负责填写:
(1)微型计算机商品名称、商标、型号; (2)微型计算机商品出厂编号或批号; (3)商品产地; (4)销售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5)销售者印章; (6)发货票号码; (7)销售日期; (8)安装调试日期; (9)消费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0)修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11)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 附件3: 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视听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家用视盘机、音频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音箱)(以下简称家用视听商品)。 电视机、家用录象机、摄象机、收录机三包责任适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条 家用视听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家用视听商品实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要求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家用视听商品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家用视听商品; 2. 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3. 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应当按本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见附件2)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产品商标及型号 、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不符合使用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的,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家用视听商品;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新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零配件; (四)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五)向消费者当面试机、交验修理好的家用视听商品和维修记录;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及时进行,避免因零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八)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九)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供货者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出厂销售的家用视听商品应随机携带该型号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三包凭证应当符合《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具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单位负责三包有效期的修理,并在随家用视听商品携带的三包凭证上提供修理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 (三)向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的需求;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六)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家用视听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造成的延误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如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有效证明该商品是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第十一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材料费)。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家用视听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承诺上门服务的,应当免费上门服务。 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出现故障,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材料费)。 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一栏中。 第十二条 家用视听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扣除首次安装调试占用的时间),出现本规定《家用视盘机性能故障表》(见附件3)、《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见附件4)、《家用扬声器系统性能故障表》(见附件5)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三条 家用视听商品自售出后第8日至15日内(扣除首次安装调试占用的时间),出现本规定《家用视盘机性能故障表》、《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家用扬声器系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的家用视听商品。 第十四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出现本规定《家用视盘机性能故障表》、《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家用扬声器系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的家用视听商品。 第十五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四条换货条件的,因销售者没有同型号的家用视听商品,消费者又不愿意更换其它型号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六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四条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型号的家用视听商品为消费者更换,但是消费者不愿意更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于已经使用过的家用视听商品按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和发货票价格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 其中应当扣除首次安装时间、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十七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家用视听商品。 第十八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延误维修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仍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在修理记录中注明,凭此据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家用视听商品。 第十九条 更换家用视听商品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一条 就近未设修理单位的,由销售者负责三包。消费者可以与销售者协商,或经销售者同意与生产者协商,解决修理办法及运输费问题。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家用视听商品,不实行三包: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三)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四)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的; (五)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置并被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二十九条 有关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实 施 三 包 的 家 用 视 听 商 品 目 录
附件2: 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
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是消费者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由销售者负责填写:
(1)家用视听商品名称、商标、型号; (2)家用视听商品出厂序号或批号; (3)商品产地; (4)销售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5)销售者印章; (6)发货票号码; (7)销售日期; (8)安装调试日期; (9)消费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0)修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11)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 附件3:
家 用 视 盘 机 性 能 故 障 表
附件4:
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
附件5: 家 用 扬 声 器 系 统 性 能 故 障 表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新闻发布稿 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今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共同召开《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这两个《规定》。首先让我对前来参加会议的领导和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地欢迎,并致以衷心的感谢!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配套规章。他的出台,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体落实法律规定的质量担保责任,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伪劣假冒,完善产品质量法规体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的从源头抓质量的指示,具有有重要意义。 1995年以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广大消费者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会同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包括《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规章,会同其他部门出台了《农业机械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质量,遏制假冒伪劣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微型计算机商品、家用视听商品进入了千家万户,成为大众化商品。它们在百姓生活、学习、娱乐中成为了不可缺少的工具。但是,随着这些产品在家庭中的不断普及,企业的维修网点,维修质量跟不上产品销售量迅速增长需要的情况日益突出;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的情况多有发生,消费者要求出台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规定的呼声越来越高。鉴于此,为了保护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销售者依法承担责任,自觉抵制伪劣假冒商品,推动企业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建立并完善售后服务体系,提高维修质量,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在国内科研技术机构和有关企业的参与和支持下,经过不断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讨论,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结合产品的特点,共同制定了《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这两个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了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这个原则明确了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强化了销售者对所销售产品的质量担保责任。避免或减少了因责任不清、相互推诿而给消费者带来的麻烦和损失。 二是一个系统的商品适用一个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采用了一个系统的商品一个规定的形式,并通过制定产品性能故障表,对法律提出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认识不易统一,执行难度较大的“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的原则规定加以了界定。同时,针对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选购件、软件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性条款,使该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是要求对修理者进行规范化管理。修理者必须具有维修资质证书,修理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出台,使消费者有了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消费者遇到规定中所涉及的问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还可以依据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甚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们相信,这两个《规定》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经营行为;促使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员工素质、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维修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销售商品的质量。同时《规定》的实施也将有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促使优势企业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实力较差的企业进行必要的重组与结构的调整;产品质量低劣、信誉差的企业将被逐出市场。这两个规定也必然受到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欢迎。让我们共同努力,将两个《规定》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 谢谢大家!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答记者问 1、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共35条。第一至第四条对《规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销售者负责的原则、责任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责任、义务;第八条至第二十八条是操作性条款,对修理、更换、退货的操作程序、内容、条件、时间、免责及赔偿后的追偿等作出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五条规定了处理三包纠纷的途径,包括民间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法律诉讼。《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内容基本相同。 2、关于一个系统的商品一个规定的问题 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商品都是由一系列产品组合而成的系统性产品。一个系统的产品之间具有兼容性,任何一个产品存在兼容性问题,都会对系统的性能产生影响,显然以单一产品制定一个规定不切合实际。因此,为了保证规定的可操作性,根据产品的特点,以一个系统的产品一个规定的形式加以规范。 3、关于微型计算机商品整机如何划分的问题 微型计算机产品的国家标准是将微型计算机系统作为一个产品来定义的。微型计算机系统包括本规定定义的主机,各种外设、软件和选购件。在市场销售时,有将主机、显示器、打印机一起销售的,有只销售显示器,或者打印机,或者键盘,甚至内存条、盘卡、声卡、网卡的。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使本规定易于操作,也为了不因系统中某一产品的换退,而导致整个系统的换退,故本规定将整机分别定义为主机、显示器、打印机、扫描仪、绘图仪、磁带机、光盘刻录机、软件等,而不是微型计算机系统。 4、关于微型计算机退货的合理性问题 考虑到微型计算机主机的价格及其与外设、软件产品的配置和兼容性等因素,当销售的产品为微型计算机系统或者含有主机的部分系统产品时,如果主机符合退货条件的,因主机退货致使系统不能使用,会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中明确,微型计算机主机商品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将与主机一起销售的商品一并退货。而当主机以外的产品符合退货条件的,为了不因此而发生主机和其他产品的退货,使退货既科学又合理,销售者仅对作为整机的该产品负责退货,而不涉及其他产品。 5、关于软件的退换货问题 由于软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不能修理的,只能以换代修,故为了保证软件产品的三包实现,《规定》中明确,软件存在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的同样软件。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6、关于选购件的退换货问题 由于选购件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修理或不适宜修理,因此《规定》中明确,选购件存在性能故障,销售者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新的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退货。 7、关于微型计算机产品故障的判断问题 由于导致故障的原因有硬件问题、软件问题、硬件间的兼容性问题、软件间的兼容性问题,以及软硬件间的兼容性问题,为了准确地判断故障原因,因此《规定》中明确,性能故障的判断,应当按照商品销售时的配置,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状态下进行。 8、关于维修人员持证上岗的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家用视听商品维修人员从2000年7月1日起必须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工作。因此,微型计算机商品、家用视听商品维修人员应当具有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9、关于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的问题 消费者遇到微型计算机或者家用视听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多数是以修理的形式解决的。一般情况下,修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才能换货退货。可见,本规定的修换退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修理。而现实生活中,发生三包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维修市场混乱,缺乏有效管理,修理者不具备维修能力,不负责任,维修质量差,使用不合格零配件,不做维修记录使消费者的换退权利不能实现,甚至推诿,拒绝维修。为了保证本规定的正常实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规定了,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 10、进口的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商品是否适用本“三包”规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均适用该法。因此,进口的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商品同样适用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商品“三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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