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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

 昵称4675050 2011-05-19
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
原创文章 作者:袁吉松  时间:2010-09-23 11:22:19  点击查看评论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要点解析

    (一)概念界定

    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包括三种:(a)设计缺陷;(b)指示或警示缺陷。

    (二)归责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第42条、第44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采用多元归责方式:产品制造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产品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在明揭斯旨(需要指出的是,有观点认为在《侵权责任法》第42条第二款的情形,销售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是立法解释认为,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表明其具有过错,因此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缺陷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承担过错责任

    (三)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者指示、警示缺陷。

   2.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包括致人财产损害与致人人身损害:

    1)财产损害。因产品缺陷,导致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如果产品缺陷仅仅导致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不构成产品责任,仅构成违约责任,应当由产品的购买者向产品的销售者追究违约责任。

    2)人身损害。缺陷产品导致缺陷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损害。例如:甲购买的汽车因存在缺陷,在使用中刹车失灵,发生车祸,致甲和搭乘便车的乙受重伤,则甲、乙均有权提起产品责任侵权之诉。再比如:甲单位从乙贸易公司购买丙公司生产的锅炉,锅炉在使用过程中因为存在缺陷发生爆炸,导致甲单位的楼房被损坏,锅炉被炸毁、锅炉工丁被炸死、路过的行人戊被蒸气烫伤。则甲、丁的继承人、戊均有权提起产品责任侵权诉讼。

    (四)产品侵权责任的分担

   1. 诉讼当事人的架构:原告:因缺陷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人(不管他们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买卖等合同关系)。被告: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原告可以任选其一,也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第三人:运输者、仓储者有过错的,可以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注意:原告不能直接以运输者、仓储者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运输者、仓储者没有被列为第三人,生产者、销售者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对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另行起诉。)

   2. 责任的分担: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a)被侵权人既可以请求生产者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销售者承担责任。(b)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c)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生产者的特别免责事由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生产者”享有的特别免责事由有三: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判断是否投入流通,关键是看生产者是否已经产品交付他人。不论是采用出售、出租、出借、寄托的方式,也不论是无偿还是有偿,只要基于营业而交付他人,即构成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这种抗辩主要适用于产品缺陷是由后续经营者造成的情形。例如销售者出售过期食品致使他人受到伤害,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免除责任。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但《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六)诉讼时效上的特点

   1诉讼时效期间

    产品缺陷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需要强调的是,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权利人提起产品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依然为2年,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

   2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最长保护期限

    因产品责任侵权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10年(而不是20年)。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最长诉讼时效为该安全使用权。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自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七)生产者、销售者的售后警示义务和召回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含义是:

    产品投入流通时,生产者、销售者可能因某种原因或者技术水平等未能发现产品有缺陷,在产品售出后才发现产品存在缺陷。

    发现缺陷后,生产者、销售者负有警示义务和召回义务。所谓“警示”,指对产品有关的危险和产品的正确使用给予说明、提醒、提请使用者在使用该产品时注意已经存在的危险或者潜在危险,避免危险的发生。所谓“召回”,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定程序,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以换货、退货、更换零配件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缺陷产品危害的行为。

    生产者、销售者对投入流通后发现缺陷的产品,如果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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