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计算公式:
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
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车型复杂系数
(一)工时定额、车型复杂系数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新定《四川省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九七版)(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二)材料费是汽车维修过程中消耗的外购件(含配件、材料、漆料、油料、辅料等)费)费、自制配件费、修旧件费。
1、外购件实际购进价结算,不得另外加价。
2、漆料、油料、辅料费根据额定消耗量或实际领用量按购进价结算价格。
3、自制配件费按实际制造成本价结算。
4、修旧件费是指修后符合质量标准的基础件、总成件(不含正常修理、加工的零部件),换用旧件必须经托修方同意,按不超过新件现行市场价的50%结算。
(三)其他费用是指汽车检测诊断费和材料综合费。
1、检测诊断费是指维修作业前的仪器检测诊断及汽车大修、二级维护竣工后进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费用。其收费按《标准》规定执行。
2、材料综合费包括材料运杂费、资金利息、利润、经营管理费等。材料综合费以材料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下列最高限定幅度顺加:
①本省购进的15%;
②省外购进的30%;
③直接从口岸外购进的40%.
九、凡不按规定报各级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收费)等级的,按价格管理有关法规处罚。
十、各维修企业必须亮证收费,按照国家规定明码标示工时单价和工时定额,结算时附工时和材料清单。
十一、各级物价、交通执法检查部门要严格按本规定加强日常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维修企业,除按违反有关法规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还可建议物价、交通主管部门降低其价格(收费)等级和类别。
十二、各市、地、州可在本规定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时单价和实施细则报省备案。
十三、本规定由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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