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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业务知识

 谷子阀 2011-05-21
 

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字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后组合起来的个人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任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

我区干部人事档案由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相对集中管理。组织部档案管理的范围是:全区科级干部人事档案、区党群部门干部人事档案、乡镇(街道)部分股级干部(含党建办副主任、专职纪检委员、团委书记、妇联主席)人事档案;教育局管理教育系统科级以下干部人事档案;人保局管理其它干部人事档案。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1、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2、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4、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5、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6、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7、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8、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9、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10、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11、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12、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13、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14、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15、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16、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17、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18、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19、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20、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21、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22、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23、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24、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25、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要求

1、建立机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2、内容真实。各单位所报送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真实。没有涂改勾划,涉及干部个人情况的部分一律以干部人事档案中的“三龄一历”审核结论为准,干部职务以组织正式任免的职务为准,不得随意填写。

3、齐全完整。材料中所设置的栏目均应如实完整填写,不能出现空格,如某一栏目无内容,可填“无”字说明。报送材料均应有形成材料的日期。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学历材料、入党材料、处分材料等属于成套的档案材料。学历材料:党校学历材料含报考表、学员登记表、成绩表、学历证明;自学考试只有毕业生登记表;其它学历材料应有入学报考材料、学籍及学习成绩材料、毕业材料;凡2003年7月份以后毕业的学历、学位,都要同时上报认证材料。入党材料:报送入党志愿书、申请书(1-2份)、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支部大会记录、思想汇报等不在归档范围。

4、手续完备。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凡规定须要签署意见和注明时间的,要签署意见并注明时间;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一般要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5、用纸、用笔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以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

(一)干部人事档案利用的原则

1、干部档案主要是供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工作时使用,其他一般不予查阅。干部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政审,应由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出据证明材料,调查人不得查阅干部档案。编写党史、军史、革命斗争史、地方志和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的有关部分。凡因了解干部的入党、入伍时间和与他人案件有密切关系,而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其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从严掌握,经批准后,只能查阅有关材料。

2、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3、非党领导干部和非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查阅干部档案,因工作需要了解干部情况时,须经党委(党组)负责人同意后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二)干部人事档案利用的手续及注意事项

1、查阅干部档案: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不能凭借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档案。查档人必须是中共党员且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只能根据查卷用途查阅有关部分。

2、借阅干部档案: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借阅理由,填写《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经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借用档案的单位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并限期归还,一般时间限制为一周且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3、查阅借阅干部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折叠、批注、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借阅人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4、查阅借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四、纪律和监督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相关要求

(一)坚持联络员制度。我区已建立实行档案工作联络员制度,按岗定责,组织委员、党建办副主任为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联络员,负责各单位档案材料搜集上报工作。

(二)建立档案副本。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近期履历、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政历审查结论材料、奖励处分材料、任免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各单位要掌握干部个人基本信息,重要材料应提前复印存档后,再按程序上报归档。

(三)加强自身建设。各位档案工作联络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做到以下要求: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严格遵守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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