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1.严格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明确收集范围,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与补充工作; 2.档案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地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地索要应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归档; 4.档案工作人员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认真进行核对,对缺少的材料要逐一进行登记,及时催要,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 5.对不属于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退回材料形成部门。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严格把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入口关”,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核; 2.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3.归档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有承办单位的签章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 4.残缺不全、头尾不清、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能归入档案,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5.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统一使用16开纸(19×26.5厘米),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的装订边,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不得用计算机打印签名; 6.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应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零星档案材料每两年装订入卷一次。 (三)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中共党员,并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由查阅单位负责人签字,档案馆领导审批后,方可查(借)阅;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3.查(借)阅档案时,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或是确定提供材料的范围,凡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不得翻阅,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散布档案内容; 5.查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录或复制档案内容; 6.查阅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批注、抽取、增添、撤换、损坏档案;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7.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借用时,要说明理由,经档案馆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手续,方可借出,借阅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并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及转借他人;不准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参观、游览、探亲访友。 (四)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2.干部因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档案转出,档案工作人员在接到调档函后,经人事处签章及档案馆领导审批后,一个星期内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进行认真的检查、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5.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6.转出的档案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应发函或打电话询问,以防丢失; 7.收到转递来的档案,经检查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退回发档单位。 (五)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统计制度 1.建立档案工作台帐登记制度,做到勤检查、勤核对,每年全面检查核对统计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提供利用后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要认真检查,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 3.干部档案转出或转入时,要认真对照目录检查核对,防止张冠李戴放错卷或缺少材料; 4.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还要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六)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制度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照章办事,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2.非档案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3.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查(借)阅档案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私自借给他人: 4.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尘、防虫鼠、防光、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工作; 5.严禁吸烟,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温度14℃—24℃、相对湿度为45% —65%); 6.坚持库房检查制度,每周检查一次,防止不安全因素发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7.坚持值班制度,下班前档案要入库,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8.严禁个人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档案材料; 9.档案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10.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七)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管好教职工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建立人事档案台帐,及时收集、鉴别、整理干部档案材料,及时报送省管干部档案材料; 3.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办理人事档案的查(借)阅和转递; 4.及时登记教职工职务、工资变动情况; 5.为学校及有关部门提供教职工情况; 6.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人事档案的保密保护工作; 7.调查研究全校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搞好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送交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制度 1.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指定一名档案联系人,负责收集送交本部门的人事档案材料; 2.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的一个月内,由档案联系人将材料主动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归档; 3.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与档案联系人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地了解档案收集情况,保证收集材料的渠道畅通; 4.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 5.档案人员对未能按时送交档案材料的部门,应及时催要,发现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应及时通知补送或补办。
二、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程序 (一)鉴别 1.查姓名是否一致,防止张冠李戴、同名异人; 2.判断材料是否属人事档案、是否属本人材料;
4.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写的材料、填的表格有无自己签名,组织上有无盖章,有无形成日期;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再归档。 (二)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1)干部、职工、教师、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履历表、登记表、简历表,转业干部服预备役登记表; (2)个人参加革命活动简历材料; (3)更改姓名材料(包括个人报告、组织批复、旁证材料); (4)其他由本人填写反映个人经历情况的各种表格; (5)履历表、简历表中有组织鉴定的,以履历为主的归第一类(含履历),以鉴定为主的归第三类(含鉴定); (6)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 第二类:自传材料 (1)干部本人在各个时期所写的自传; (2)带有自传内容的材料(由本人写的叙述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 (3)业务自传归第四类; (4)入党申请书中有自传性质的材料归二类,在备注栏中注明“代自传”。 第三类: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1)个人鉴定; (2)干部、教师、党团员、学生各类人员的鉴定材料; (3)毕业、结业、出国、出境、调动、劳动鉴定及其他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质的材料; (4)党团员民主评议表、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 (5)干部任职考察综合材料、教职工学年度考核表、年度考核表、领导干部任职期满考核表; (6)离任审计考核材料(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 (7)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查表。 第四类: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 (1)中专以上学校的报考表; (2)中专以上学校选拔、保送学生登记表; (3)各种毕业生登记表; (4)学习成绩表、记分册(包括自学考试、业务培训进修、学位考试成绩单); (5)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 (6)学位评定书(决议书),学位申请书(审批表); (7)博士后进站审批表、工作期满出站登记表;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评审表、确认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 (9)聘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称)审批表、登记表; (10)干部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等; (11)反映干部学历才识、专业技术方面情况的其他材料。 第五类:政审材料 (1)有关干部本人历史上重要关节问题的审查材料:包括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敞口材料(即悬而未决的材料)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待做出结论后再归档; (2)党籍、入党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查材料:包括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材料、上级批复等; (3)更改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家庭出身、本人成份等形成的有关材料:包括个人申请、调查报告、审查结论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4)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证明材料、平反通知(决定)或复查意见等; (5)带有组织上政治历史审查意见的登记表、调查表、审查表,应征公民政治情况登记表; (6)干部爱人情况登记表; (7)入伍时间批注、入伍时间证明; (8)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归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的,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的,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1)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如退团申请及上级团组织批复、离团登记表; (2)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对象考察表; (3)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党员重新登记表; (4)党员暂缓登记表、认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和组织审批材料; (5)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如果预备党员被取消资格时,没有单独形成处理意见、处分决定等材料,只在“入党志愿书”中注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经有关党委批准盖章后,其“入党志愿书”归入干部档案,并在干部档案目录上注明已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以备查考。凡是单行材料中已明确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只收集单行材料归档,不再收集“入党志愿书”归档; (6)整党工作中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意见; (7)退党材料:包括本人退党申请、组织批复; (8)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如加入民主党派的呈报表或登记表。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 (1)正式命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审批表和事迹材料: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战斗英雄、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优秀党员等;
(2)各类表彰先进的审批表和事迹材料:如表彰先进工作者、先进教育工作者、嘉庚奖教金获得者; (3)立功受勋、嘉奖材料; (4)创造发明事迹奖励材料;各种业务、技术奖励材料; (5)授予各系统若干年荣誉证书登记表:如教师荣誉证书登记表等; (6)有突出贡献专家呈报表、享受专家特殊津贴呈报表等。 第八类:处分材料(主要是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 (1)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 (2)清查“文革”中的“三种人”的审查结论、综合报告、处分决定、上级批复,本人对审查结论、处分的意见及检查材料; (3)“文革”中犯有一般性错误的上级批复、决定、报告、主要证明材料; (4)行政处分材料:如记过、记大过、开除等材料; (5)通报批评材料; (6)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审批材料; (7)撤消处分材料; (8)虽不作处分,但错误比较严重,如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经济等问题,并经组织查实,本人也有交代材料。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1)工资 ①工资级别登记表(若有历年工资审批表进档,此表可不归档);调资套改(工资改革)审批表; ②见习期、试用期、定级、晋级、升级、职务(称)变动等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 ③工龄、教龄、护龄等津贴审批表或年限说明; ④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登记表。 (2)任免 ①录用、招聘(聘用)、选举、提拔、转干等登记表、审批表(包括有关附件); ②聘用干部、工人审批表和合同书、续聘、解聘、辞职、解除合同审批表等,公务员过渡登记表; ③干部任免(包括所附的考察、表现情况材料)、调动、辞退、退职、离休、退休审批表; ④解决各种待遇问题审批表、批复材料; ⑤兵役(入伍)登记表,入伍、退伍审批表;上山下乡人员登记表(指有批准上山下乡时间) ⑥授予(晋升)军(警)衔登记表、审批表; ⑦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退出现役登记表。 (3)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①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备案表。 (4)其他 ①出席县团或相当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会、妇联、共青团代表会议及民主党派会议中形成的有关代表登记表。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1)有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材料; (2)民事纠纷调解书、判决书,结、离婚材料; (3)工会会员及各种协会会员、理事登记表; (4)领取《独生子女证》登记表; (5)历次运动中普遍写的思想总结、思想检查(有组织鉴定的归第三类); (6)教职工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及讣告、悼词或生平; (7)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记载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8)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申请表; (9)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三、排序: 1.按时序:按档案材料形成时间由远到近排序,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十类; 2.按系统:按档案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有第五类、第六类、第八类; 第五类排序: 1.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的决定; 2.本人对结论的意见; 3.调查报告; 4.有关问题证明材料; 5.本人检查交待; 6.关于其父×××的证明材料; 7.关于其母×××的证明材料; 8.其他人关材料。 第六类排序: 1.入团志愿书; 2.入团申请书; 3.退团材料; 4.入党志愿书; 5.入党申请书; 6.转正申请书; 7.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8.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9.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 10.民主党派材料。 第八类排序 1.上级批复、处分决定; 2.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3.调查报告; 4.本人的检查或交待。 第九类排序 1.工资:按时序; 2.任免:按时序; 3.出国(境):按时序; 4.其他(各种代表大会登记表):按时序。 (四)复制与技术加工: 1.复制:对字迹容易变色、褪色及破损的档案进行复制,如电传件等。复制可采用修复、复印、抄写、打印等方法,凡抄写、打印的材料,必须认真细致,检查核对无误后,注明复制日期和加盖复制单位公章。 2.技术加工:首先拆除档案材料中的金属物,如订书钉、大头针、曲别针等,然后对不符合规格的档案材料(档案材料要求长26.5厘米,宽19厘米),在不影响材料完整和不损伤字迹的情况下,酌情进行包边、加边、剪裁、裱糊或折叠。 (五)编制填写类别号、页码、贴类角: 1.类别:编在右上角; 2.页码:图书编码法:从材料实际内容开始编,扉页不编,双面有字双面编,只有单面字一面编,在右下角编写; 3.贴类角:用三角标识贴在每类第一张右上角。并用铅笔在其余的每份档案材料的右上角注明每类序号。 (六)填写“两表”及登记目录 1.填写《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 2.填写《工资变动登记表》; 3.登记目录:每类目录填写后要留有适当的空格,为以后新增材料时填补。 (七)排列 1.封皮; 2.两表《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工资变动登记表》; 3.目录; 4.干部档案材料; 5.备考表。 (八)复核、装订 1.复核: 认真细致进行复核,检查是否分类有误,排序、页码有错,装订方向是否正确、目录与材料是否一致等; 2.装订: 把全卷材料理齐,条件好的应做到四面整齐,条件较差的,以左边和下边两面为齐。案卷左侧竖直设三个装订线眼,眼距(从眼中心算起)8.3厘米;线眼中心距左侧边沿1.5厘米,上、下线眼中心距上、下边沿为5.4厘米。 (九)案卷皮的书写 档案卷皮的须书写档案人的姓名,书写姓名应写现名,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十)验收 装订后,再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检查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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