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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商品价格进行虚假宣传(2010-07-08 21:09:53)

 大湖明月 2011-05-22
作者:玮林利

关于对商品价格进行虚假宣传的案源

当事人:****超市集团***店;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销售:日用百货、服装鞋帽、日用杂品、文体用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橡塑、皮革制品、医疗器材(一类);零售:定型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副食品、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粮油制品、冷饮、水产品、保健食品;制售:裱花蛋糕、糕点、散装熟肉制品、干湿面点(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8月29日);零售:烟、雪茄烟(许可证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柜台招租;电话:15967165882。
  经查明:
  当事人于2006年1月19日开业,当事人出于促销的目的从其开业始就对其经销的生命维他六合装等10种保健品使用黄色的标价签,标价签上标有“原价”、“现价”及“削价原因:让利促销”。标注情况如下:生命维他六合装,原价:118.00、现价:99.00;元邦康乐大宝胶囊礼盒,原价:152.00、现价:128.00;铁皮枫斗晶(3g×12袋),原价:145.00、现价:138.00;金日牌简装洋参含片,原价:110.00、现价:88.00;血尔口服液,原价:120.00、现价:108.00;青春宝美容胶囊礼盒,原价:158.00、现价:135.00;铁皮枫斗晶(3g×36袋),原价:415.00、现价:398.00;脑白金,原价:138.00、现价:125.00;黄金搭档青少年装礼盒,原价:109.00、现价:95.00;黄金搭档女士型礼盒,原价:122.00、现价:108.00。根据当事人电脑内的销售记录及对该店的负责人沈维明的询问,上述商品在该店内均从未以其标注的“原价”销售过,而是一直以大幅低于原价的“现价”的销售的。农工商超市集团临安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份通知过当事人有关“原价”的规定,但当事人一直没有按公司的规定改正。至案发时,这10种保健品的销售额共计22152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07年2月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聘为***店负责人的“聘用协议书”复印件;
  3、对***的二次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的照片;
  5、现场从当事人店内货柜上提取的黄色标价签;
  6、从当事人电脑中拉出来的商品销量报表。
  本局认为: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的复函”
  “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当事人在其经销的10种保健品的标价签上标注的“原价”是当事人在其店内从未销售过的价格,不能称之为原价,其标注的“原价”是虚假的。根据国家工商局工商公字[1994]第292号“关于对商品价格及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当事人出于促销的目的,虚假标注 “原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办案机构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后,到***各营业网点(帐户:***;账号:8***)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以下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存款划拔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或***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 :四、《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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