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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码标价”,法律规定改革升级了,经营者应当学习一下

 零壹贰012 2022-06-11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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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18篇文字

关于“明码标价”,法律规定改革升级了,经营者应当学习一下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该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个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实施了近22年的《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被废止了。

从结构上来说,此次出台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是将原来的两个规章合二为一。但是,实际上,这次的立法修改早在2014年就开始了,立法内容的修改是比较多的。

合二为一的原因,据立法机构的说法是:

1、《明码标价规定》从正面规定经营者应当怎么做,《禁止欺诈规定》从负面规定经营者不得怎么做,将两者整合,逻辑更为清晰、规则更为完整;

2、执法实践表明,除去“不履行价格承诺”的欺诈形式外,绝大部分价格欺诈行为都是由于经营者明码标价不规范或者故意虚假标示造成的。可以说,标价是价格欺诈的主要手段。通过设置更为明晰的明码标价规则,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价格欺诈。

在此次对原规章的内容修改中,有关“标价”的修改是首要和较多的。从新旧对比来看,主要的修改内容如下:

一、简化“一货一签”制度

原来规定,销售和收购商品中不同品名或相同品名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一货一签:(一)产地不同;(二)规格不同;(三)等级不同;(四)材质不同;(五)花色不同;(六)包装不同;(七)商标不同。

也就是只要上述7个要素有不同,都必须设置不同的标价签,即使是价格一样,也要分开标价。

不得不说,这个规定早就不符合现实发展了。

因此,此次新规将这个制度简化为:“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只要同一品牌或者同一种类的商品价格是相同的,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不同,就不用分开标价。

二、简化商品标价签的内容

例如,原来规定,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新的规则是“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而且不再区分零售和批发。

三、取消对标价方式的监制

原《明码标价规定》规定,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新规取消了这个没有实际作用的事前行政审批,将侧重于事后的监督管理。新规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新规第十二条第二款再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这方面只有发布参考样式的职权。当然,新规对此也有例外规定,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

另外,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

四、增加了新兴业态明码标价的规定

这个立法变化,新兴业态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学习和研究。

新规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相应的,还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进行的“价格欺诈行为”,比如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等等。

五、新增了“价格比较”的规定

新规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六、新增了现实中常见的涉及价格的操作的法律规范

例如:不得“虚假折价减价”,不得先提价再打折。

例如,赠品必须标明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七、新增了对“交易场所提供者”的法律要求和责任

这里的“交易场所提供者”,也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新规第十四条规定,“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这一条规定,实质上就是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而制订的。

新规还对交易场所提供者制订了罚则,罚款最高可至十万元人民币。

总的来是,这次出台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可以说是“除旧迎新”,将不合时宜的做法去除,制订了较多的迎合现实需求的规定。从立法文风的角度来看,也是变化巨大的,不再保留过去计划经济时的管理风格。所有的经营者,大多避免不了“标价”,因此应当对这个新规及时学习,并在经营管理上相应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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