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三是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四是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 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1)提供法律咨询。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申诉、控告。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请要求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备“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因此在维护被追诉人权益上作用有限。与律师不具备辩护人地位的规定相对应,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仅不能享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律师辩护和帮助,也不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因此,在目前这样的状况下,虽然多数刑事辩护律师都认为需要争取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也付出了很多的努力,但在办理一些具体案件的时候,由于受到种种限制,又普遍对侦查阶段的工作不够重视。由于侦查阶段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诉讼阶段,所以作为律师应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尽最大可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些具体范围,但是诸如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等方面的权利基本上属于形式主义规定,实践中,在一般情况下基本上没有可操作性。所认,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几乎是律师在这一阶段唯一能给其提供帮助的机会。下面笔者就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谈谈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些体会。 一、理性认识目前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执业现状 正因为如此,在目前这样的执业环境中,多数律师普遍对侦查阶段的会见不够重视。缺乏对会见在侦查阶段乃至整个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认识。许多律师往往因受限于会见次数、时间的因素或迫于办案机关不准谈案情的要求,在会见时仅仅局限于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生活需要、反馈亲属的安抚、告之家庭的现状等等。而将侦查阶段难得的会见机会流于形式,这样的会见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帮助。由于没有就案件的相关问题给嫌疑人充分阐释,会见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反而更加忐忑不安、一头雾水,有些情况下甚至误导犯罪嫌疑人做出错误的判断,以至后来向办案单位做出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供述,给以后的辩护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可见,作为律师,决不能把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特别是第一会见犯罪嫌疑人当成仅仅是走个过场,甚至是用来应付委托人的例行公事,而是应该高度重视这一环节并充分利用这一机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 二、掌握嫌疑人心态,了解会见对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双方的意义 律师的会见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清晰、全面地认识到涉案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利于增强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会见中律师的答疑解惑让嫌疑人充分了解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有利于其正确面对被羁押的状态。对犯罪嫌疑人确已构成犯罪但自己没有认识到的,律师的会见可以使其纠正错误认识、端正思想态度、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争取坦白立功机会起到积极作用;对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构成犯罪而自己不能正确对待的,律师的会见可以使其安定心理,采取妥善合法的方式处理问题、避免与侦查机关产生不必要的冲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就律师个人来讲,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也是体现律师风采的最佳机会,律师如能够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学,给当事人一个良好的形象。不仅能赢得当事人甚至在场办案人员的尊重,而且可以增加当事人的信任感、打消当事人的顾虑、拉近双方的距离、便于相互沟通。这样就能在教短的时间内与当事人形成默契,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 把握好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机会,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基本关系后,其家属也才能在以后的律师工作中积极配合。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寻找律师为其提供帮助的事宜是绝大多数由其家属来办理的,在实践当中,当事人家属多数是慕名或经人介绍而来,家属与律师之间也有一个从不认识到认识、从心存担心到建立信任、从观察到熟悉的过程。律师如能在第一次的会见后赢得当事人对其法律水准、执业能力的认可,嫌疑人就能将自己认可的态度传达给其家属,进而让其家属感到放心,这样也就避免了当事人频繁更换律师、影响委托关系存续的情况发生;也可以避免当事人过分的、时时刻刻向律师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以至干扰律师办案的现象。 三、会见前的准备工作 (1)会见前,律师应当充分了解被会见人的背景资料。包括被会见人的生活、工作阅历、知识文化水平、羁押前的身份、地位;个人的兴趣、性格、爱好;人际关系等等。律师可以通过其家属、同事、朋友了解到这些信息,以便对自己的当事人有一个全面的感性认识。这样,律师可以在会见前确定谈话时用语的方式、交谈的繁简、提问的重点等等。 (2)对自己当事人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要烂熟于心,对于一些涉及立案、量刑的数量、数额等问题更要非常清晰。同时平时也要加强业务学习、尽可能多的了解新的法律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针对不同时期的犯罪活动经常会出台一些最新的司法解释,律师就要不断的补充法律知识。如随着网络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两抢”犯罪的不断增多,我国出台了一些新的司法解释和打击政策,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时,就应当及时掌握新法规、学习新知识,这样在会见时才能有的放矢、把握重点。 (3)认真作好会见提纲。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只有会见笔录信纸,律师也只是到了看守所才将自己的询问题目逐一记录,甚至有的律师一边思考问题一边提问一边记录,没有会见提纲。这样不仅自己条理不够清晰,还常常遗忘很多细节和关键的问题。既耽误了会见的宝贵时间,也无法达到预期的会见效果。所以,律师会见前还应当将一些格式化的问题先行记录,就承办的案件所涉及的罪名等法律条文摘抄出来,罗列出案件的关键问题。比如,可以将“我是某某律师所的律师,接受某某的委托来进行会见等”介绍律师身份的话语预先记录;将涉案罪名在《刑法》上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先期摘抄出来到时加以宣读等。这样的工作不必到看守所会见时再做,会见前完善的会见提纲可以提高会见的效率、节省会见的时间、深入的了解案件、发挥会见的主导性。 四、会见时策略性的对待侦查机关的限制 (二)应对办案人员当场宣布不准谈案情的策略 五、灵活运用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 1、要非常详尽的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中有关犯罪构成方面的问题 通过给犯罪嫌疑人仔细列举和分析其所涉罪名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行为上的差异对于性质认定,危害程度的认定有什么样的影响。如果律师的分析和阐述非常详细和透彻,那么当事人自然会结合自己的行为特征,有针对性的向律师提出问题,这实际上也就是向律师介绍了自己的向侦察机关的供述内容,而律师在掌握情况后,也可以有目的向当事人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和咨询。 2、律师应当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强调该案犯罪构成的关键方面。 3、提醒被会见人注意口供的笔录和签字,认真比对鉴定结论 4、讲解关于自首、立功的规定 5、律师还要注重程序方面的问题 6、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一定要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来解答问题 总之,作为律师一方面要为改善刑事辩护的执业现状、争取应有的权利做出不懈的努力,而另一方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又必须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采用一些妥协的策略、迂回的方式,以积极的态度,尽最大可能在法律上为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给以后的辩护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犯罪嫌疑人被抓后首先要进行预审,该阶段被称为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诉讼的开始阶段,此阶段非常重要,因为在这一阶段里要作的事情就是基本查清案件的事实,基本调取案件的证据,基本要搞定案件的性质。在这个阶段里,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最熬得阶段,因为他要接连不断的接受预审人员的轮番审讯,甚至还有可能受到刑讯逼供的考验。办案人员为了能迅速的取得第一手资料或者说证据常常对律师的会见也是百般阻挠。有些地方总会找种种的理由拖延律师会见的时间,比如说办案人员不在,出去办案了。须要领导审批,领导在开会。或者说此案案情重大,还有的就明确的说,我们还没有审讯呢,等我们审讯完了你们再见吧,等等。而一旦到了律师会见的时侯,办案人员还会仅仅的盯住会见的律师,不是给限定时间,就是给限定问话的内容,有时会见被搞得很狼狈。面对这些问题,本人总结自己的经验教训,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把握技巧: 1,从会见时间上把握技巧在正式询问犯罪嫌疑人之前,首先说出这次会见的目的是要了解节本案件事实,希望被告人能如实回答,而且尽可能的使用简单的语言。但是如果案件复杂,请不要着急,慢慢的说。说这些话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盯着会见的办案人员心中先有个数。如果案件简单,会见可能会很快完成,但如果案件复杂会见的时间可能会长!说白了一句话就是“丑话咱给说头里”。免得会见到一半时办案人员过来阻止。律师所说的这些话,办案人员是都能听得到的。既然丑话已经说在了头里,办案人员也就不好说什么了。 刑事辩护比较难,而且风险大,但大凡做律师的人特别是我等无名之辈大都要是从刑事开始的,掌握一定的方法和技巧相当重要,我也问了风个师傅、看了一些书,就把一点心得贴出来,权作交流。 侦察阶段会见的步骤和内容 在侦察机关的安排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通常谈话按照下列步骤和内容进行: 第一、首先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自我介绍,话语要温和,情结饱满,使其对律师有好感愿接受,与此同时,征询其是否同意家属聘请本人担任他的律师,若同意则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谈话开始后,首先告诉犯罪嫌疑人,我这次来会见,要感谢公安(或检察)机关的及时安排,并由两名公安(或检察)人员亲自来陪同我到看守所,这表明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工作态度,不愧为全国公安(或检察)系统的先进单位。就吹吹他们吧,他们一高兴,你下次会见的事就好办多了。 第二、向犯罪嫌疑人讲解《刑事诉讼法》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使其了解并明白侦察阶段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做什么,这样做同时也是向在场的侦察人员打一个预防针,以防止他们在后面借故制止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例如不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中涉及案情。 第三、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本人的基本情况(出生、籍贯、工作单位,健康情况)及本案的诉讼程序,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诸如何时被刑拘、何时被逮捕、是否在拘留证和逮捕证上签字,以便律师掌握本案的诉讼进展情况及诉讼程序、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第四、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所涉嫌的案件情况,诸如是否知道自己所涉嫌的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是否参与及怎样参与的涉嫌案件的情况。若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让其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并说明依据和证据何在。若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有罪,则让其说明无罪的理由或者依据。 第五、征询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需要律师为其代为申诉和控告的事宜(这一点很重要,如果真的有刑讯逼供行为,是否申诉和追究侦察人员的责任那是一回事;但律师能否发现和发现后敢不敢提则是另一回事,即使不向有关部门反映,也要让侦察人员知道是你卖他个人情,让他以后不再刁难你。如果你发现不了,嘿嘿,那就让人家侦察人员笑话你去吧。)是否有申请取保候审的要求及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第六、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包括解答提出的问题和主动向其讲述交代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申请回避权、申诉权、控告权、查阅补正讯问笔录权)。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问这些问题:什么是XX罪、在法律上可以被关押多久、多久可以结案。 在谈话过程中,律师应当制作简易的笔录,一方面对这次会见活动是个客观的交待,另一方面把一些重要的问题记录下来,会见之后进行必要的研究或者其他工作,为日后的工作打下好的基础。此外,由于侦察阶段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往往都有侦察人员在场,这对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活动势必造成事实上和心理上的障碍。因此在谈话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愿意讲的问题不要过多追问,可以等以后谈话环境比较宽松时再谈。 主意事项:1、受聘请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当尽快把委托协议提交办案机关并依法提出会见的要求。若拖的太久未去会见,则往往会引起委托人的不满,甚至会向律协投诉你。 2、在向办案人员提交会见手续后应当随时保持联系,办争早日安排会见。如遇推拖则应依法进行协商、反映甚至交涉。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辩护律师可以代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随案有扣押、冻结的财物,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若羁押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可代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可以代为控告。 ——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会见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应经执行机关批准外,辩护律师的会见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无需由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或介绍信),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也不应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通信也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内容,主要有:(1)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律师做他的辩护人,进一步确定委托、指定关系。(2)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一步核对案件事实。(3)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辩护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给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见。(4)询问和核对有关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5)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和证据线索。(6)询问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7)给被告人以法律帮助。这主要是:一是询问其是否如期收到《起诉书》;二是介绍审判程序,告知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指导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三是询问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是否有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并讲明可代为控告;四是了解被告人犯罪后的思想动态,教育其端正态度,促使其走坦白从宽的道路;五是启发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情况,争取立功,以求获得从宽处理。六是根据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参与刑事审判,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从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审判阶段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的阶段,包括一审和二审。审判阶段对于被告人来说是决定前途的重要阶段。律师的作用也会在这个阶段得到充分的发挥。在法庭上律师将会面对公诉机关的公诉人员,会与之进行激烈的争辩。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而在正式来到法庭之上,正式开始控辩之前,律师务必要到看守所去会见被告人,此时的会见是非常重要的会见,在这时的会见中,根据本人的经验,本人认为律师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尤其注意: 2、见到被告人后,要将自己阅卷时发现的问题与被告人进行彻底的沟通,从而彻底搞清案件的事实。在卷宗中,不排除有些人会做伪证,不排除会有一些被告人未能想到的重要环节,对于这些问题,律师一定要与之如实核实。对于那些不合逻辑的环节一定要反复核实。最终做到心中有数,为自己法庭上的辩护做好最后的准备。 3、要向被告人详细告知庭审的过程 4、要向被告人传授接受庭审的技巧。 5、要向被告人传授如何自我辩护。 6、如果被告人的确没有犯罪,要告诉他勇敢的翻供。不要怕被定上个“认罪态度不好的罪名”。 7、如果当判决下发后不服一审判决,要告诉他如何书写简单的上诉状
——会见的事前、事中及事后注意事项。笔者在前文罗列了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和工作方向,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上述内容(不仅限于上述内容)必须了然于心,同时还应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2)会见过程中除应注意上述列举的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以外,还必须注意不要将通讯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夹带信件、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一个人在押状态下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可替代的,律师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看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律师要想获得别人的尊重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而不应成天抱怨灾“这难”“那难”,其实世界上最难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3)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 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内容
一、 与公安局之间的交涉 1、首先,要了解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并把办案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记录清楚以便以后联系。 2、其次,介绍自己是受到谁的委托,并说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把相关的手续递交上去 (1)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份; (2)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1份; (3) 律师执业证。 3、询问犯罪嫌疑人在哪羁押?是否有同案犯?现在犯罪嫌疑人以什么罪名被羁押的?是否有被害人告诉的情节? 4、公安局会核实委托人才可以决定是否可以安排会见。
二、向犯罪嫌疑人介绍自己 “ⅹⅹ先生,你好。我们是吉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请问××你是否认识?他和你是是什么关系?我们接受××的委托为您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为您提供辩护,您是否同意? ——如果同意,请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按手印; ——如果不同意,我们可以走了。 在案件的侦察阶段为您提供法律帮助,我们的职责是为您解答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这是××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有郭书军的亲笔签名,您看一下;这是我们的律师职业证书,请您看一下。”
二、 排除侦察机关的干扰 1、在会见当事人阶段,尽量不要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产生正面冲突,或者采取列举法条这样幼稚的行为。最好简单问清楚什么时间安排会见,实在公安机关不配合的话可以说你们局长是谁这样的话。但是,最好不要其正面冲突,否则下面的工作就会不好做了。 “ⅹⅹ警官,据我们所知,国家法律、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明确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情况,这是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的基础,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这些法律规定现在改变了,或者您的单位有什么不同规定,请您出示给我看一下。这样,我们也能向当事人作个解释。”
三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您的工作单位在哪里?您知道自己是什么时间被拘留吗? 2、您知道自己是因为什么原因被拘留的吗? 3、您是被公安机关拘留的,还是自己自首的?在侦查阶段,在公安局羁押期间您是否有立功的情节? 4、在侦查阶段我们可以为您做以下三件事情,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采取取保候审。 我在公安局还能待多久? 告诉犯罪嫌疑人会见在侦查阶段最多只能见两次。 5、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如果存在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为您提供申诉和控告。
四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1)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0天,但是,拘留之后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是7天,因此,拘留期限为37天。” 《刑事诉讼法》:“公安:的侦察期限一般为2个月,侦察期限最长可以到7月。 检察院: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期限是1个半月,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察,补充侦察应当在1个月内侦察完毕,以两次为限。侦察机关即公安机关再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从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其间最长为6个月。 法院:审理案件期限最长是两个半月。 您的案件如果在一审就做判决的话,最长可能需要15个月。 (2)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期限 2、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的权利以及确认的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的义务;
律师会见的禁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基本工作,甚至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师会见时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律师会见变成了流于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师会见不单单是好让客户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会见会对律师澄清案件疑点,发现新的辩护要点,大有裨益。律师会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律师会见由那些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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