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朋友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中华会计网校-〈税法2〉应试指南P12 有这样一道例题: 某生产企业2009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300万元,其中以企业自制商品为礼品馈赠客户,商品成本180万元,同类商品售价200万元。(为了简化,不考虑增值税,请分析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分析]: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数额时,企业应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为上述教材上的原文。 对于书中的处理方法,我觉得存在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书中将18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从300万元扣除是否正确? 在一般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大部分企业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总是最后按账上的业务招待费总额,根据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5‰的比例和40%的调整额直接进行比较后调整。据上述情况,一般会直接按300万元的60%,即180万元,再考虑101万元(20200*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00-101=199万元。 199万元与48万元差别太大了,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呢? 企业发生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馈赠,根据会计制度应该做分录:(不考虑增值税) 借: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出现视同销售收入200,视同销售成本180,视同销售利润20; 我说了上面这么多 其实 我的最终想法是 能不能找出依据象上述教材上作的:让把180从业务招待费中扣除掉! 比如:企业所得税规定扣除40%的原因,大家都统一为因为自己人也跟着消费了。但是上述例子中,是我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送人别人了,而且我也视同销售了,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再往招待费里归集了呢????? 请各位老师提出自己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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