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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乐小飞 2011-05-25
 

近年来,安徽电建二公司把治理“小金库”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做了大量的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疏堵结合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小金库”治理的长期性和复杂性,部分领导和职工对“小金库”的概念、危害性以及国家法律规定了解的不多。本次党课和大家分析一下“小金库”治理方面的问题,便于大家防范“小金库”风险。

一、“小金库”的概念

国办发[1995]29号文第一款“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是进行“小金库”认定的主要参照依据。就该规定的内容分析看,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小金库”认定要件:其一,是“账外”。所谓“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即是指小金库资金必须是在账外存放,未纳入单位法定账务的反映和控制范围。其二,是“非个人合法所得”。即是说:只要不能证明是集体或个人合法所得的账外资金都可认定为“小金库”。因为除了集体或个人合法所得之外,其他所有形式的账外资金,必然离不开“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这一概念的内涵,或是个人合法财产,或是国家、单位财产,非公即私,二者必居其一。

安徽省电力公司《关于违反“阳光理财”制度发生“小金库”问题的处理规定(试行)》中的“小金库”定义,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阳光理财”制度形成的帐外资金。

《安徽电建二公司自有资金管理规定》中定义自有资金为“自有资金”,是指各单位拥有的合法合规的资金,包括考核奖励、承包兑现等用于二次分配的资金;各种罚没款、违约金、办证费、入网费及各种证件的审核、年检费等用于考核奖励的专项资金,废旧物资、报废资产处置的提成资金;临时性、突发性劳务协作、机械配合费用提成资金等。

以上国家对“小金库”的定义,省公司及我公司执行国家规定防范“小金库”风险所制定的具体规定,是我们理解“小金库”概念,区分处理具体经济业务是否违规的依据。

二、“小金库”的危害

从社会上发生的一些经济案件看,有很多是与“小金库”有联系或者说是由于私设“小金库”而引发出的官员、企业领导贪污、腐败堕落而犯罪的。私设“小金库”对国家、企业、个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1、“小金库”害国:“小金库”化大公为小公,损害国家利益,使得资金游离于财务核算体系之外,扰乱企业财经秩序,使得单位效益缩水,影响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为滥发奖金、补贴,请客送礼、招待应酬、报销个人费用和职务消费开辟了通道,助长了奢侈之风,造成企业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2、“小金库”害人:“小金库”的客观存在本身就是违规违纪行为,违反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关于“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小金库”的规定。“小金库”问题一旦被查处,主要责任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将受到处分,对主要领导也要进行责任追究,当事人的家庭及本人前途都要受到影响。此外,以单位名义或个人名义利用“小金库”向关系单位或个人 “进贡”,即使用公款行贿,如果达到一定数额,相关人员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小金库”害己: “小金库”不仅害人,更会害己。由于“小金库”本身就是暗中存在,因此,其管理绝大多数不规范。从“小金库”的设立、到支出、收入以及做账往往由极少数人甚至一个人知晓并管理,有的单位“小金库”即使设立出纳管理,负责账面的简单记账处理,从不过问“小金库”支出款项的真实去向和实际用途,报销凭证也很不规范,“小金库”即使出现了问题也长期不会被发现,这就使“小金库”成为一些单位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贪污、挪用公款的“温床”。

4、“小金库”的负面影响:一是腐蚀了党的领导干部;由于“小金库”管理和支配往往掌握在党员干部手里,且普遍存在公款私存、随意进出、收支混乱无帐等现象,这样,为少数人挪用、私分、侵占甚至贪污制造了“良机”、带来了“便利”、提供了“温床”;二是助长了“拜金主义”;“小金库”已成为一些单位领导隐瞒报账内容等非正常开支的重要渠道,对“拜金主义”思潮的滋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三是损害了干群关系;一旦被揭露,在群众中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容易造成群众对领导的种种猜测、议论和不信任,这种损害领导干部形象的行为,同样也严重损害了干群关系。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

三、“小金库”问题处理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贪污公共财物,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安徽省电力公司关于违反“阳光理财”制度发生“小金库”问题的处理规定(试行)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和诫勉谈话至调整工作岗位处理:

1、接收并延续前任“小金库”的;

2、将“小金库”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保管的,或者违规设立账户存储的;

3、截留职工奖金分配节余和劳务费等用于个人或少数人开支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公职处分和降岗至辞退处理,涉及1、2、3、4、5项的,应从重处理:

1、设立“小金库”的起始者或主使者;

2、将指定的专项资金纳入“小金库”的;

3、以各种名义虚构成本,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等手段,核销套取现金,形成帐外资金的,

4、截留主营业务收入和将剩余设备、材料变卖收入纳入“小金库”的,

5、将已核销的坏帐、呆帐后又收回的收入纳入“小金库”的;

6、其他设立“小金库”,造成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祝情节轻重,应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及数额较大或2、3、5、6项的.应从重处理:

1、参与私分“小金库”资金的;

2、挪用“小金库”资金为个人和他人谋取利益的;

3、为个人支付、报销各项费用的;

4、用于买卖股票、有价证券、期货交易等各种盈利性活动的;

5、用于旅游、按摩等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奢侈享用、挥霍浪费的;

6、从“小金库”中支付赌资的;

7、其他使用“小金库”资金,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从以上的处理规定可以看出国家、上级领导机关对“小金库”问题处理是严肃的。我们作为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了解、熟悉这些规定,教育、帮助我们的员工不要违反这些规定。

四、建立“小金库”防范体系

1、加强警示教育、普及法律知识。

广泛开展“小金库”违法性、危害性的专项警示教育活动,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强化宣传教育,使设立“小金库”违纪、违法、易诱发职务犯罪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党员干部从思想上、行动上支持、参与禁止“小金库”的工作,从教育入手,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有针对性宣传教育,特别对于经济业务处理方面是否合规或违规界限的理解。努力形成良好的氛围,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自觉抵制“小金库”的产生。公司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把严禁私设“小金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通过多方位的教育,警钟长鸣,从思想深处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切实提高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做到学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 

2、强化责任追究。

(1)建立和完善“小金库”问题“一把手”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单位“一把手”的“小金库”问题个人廉政信用档案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作为工作绩效和党风廉正的考核依据之一。

(2)建立和完善“小金库”问题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个人廉政信用档案作为对口管理部门对其业绩、上岗准入考核考评依据之一。

(3)建立和完善“小金库”问题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小金库”问题上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口管理部门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于责任追究不力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4)对于设立“小金库”的单位要建立廉政污点档案,并把“小金库”问题纳入到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中进行考核,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不达标的一票否决制度。

3、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机制。要针对单位存在的各种漏洞,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要严格各项财经制度,加强审核监督,对单位的一切资金都应置于财会、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之下。公司在党风廉政、防止私设“小金库”等有一系列的制度、规定。要强化制度的刚性原则,提高执行力。一个制度制订出来了,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给人的感觉是可有可无,时间长了人们就会无视制度的存在。因此,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司有关规定,加大对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组织处理力度。明确各单位、各部门“一把手”是“小金库”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只要设立“小金库”就是违规违纪,按省公司和公司规定严肃处理。《安徽电建二公司自有资金管理规定》是执行省公司阳光理财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并按规定程序操作,不得任意扩大收支范围。

4、形成监督合力。公司各级领导、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对涉及“小金库”的有关问题,在加大检查力度的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情况,通过完善机制,切实发挥部门监督、领导班子内部同级监督、群众监督、内部财务、审计监督的作用。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存在问题要及时介入,防止出现问题后发生风险。

5、完善分配制度。“小金库”设立的重要借口就是给职工发放奖金、加班费,公关费。其支出的去向之一也是奖金、加班费。因此,加强对职工收入分配机制的研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抑制“小金库”产生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民主、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增强资金运作和使用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加大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主要领导和重要岗位、要害部门主管领导以及财会人员的轮岗交流工作力度,也有利于杜绝“小金库”问题。

6、关口前移,加大预防力度。纪检监察部门可利用已经建立起的党风廉政预防网络、成熟的防范经验,将治理“小金库”工作关口前移。只有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制度建设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齐抓共管,才能真正防范“小金库”在我公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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