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第三条 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 总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三条 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第三条 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 (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 (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三条 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 (一)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 (二)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三)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 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第三条 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 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 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 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 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 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第四条 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油气开采活动包括矿区权益的取得以及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等阶段。 第三条 油气开采活动以外的油气储存、集输、加工和销售等业务的会计处理,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政策的应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二章 会计政策 第三条 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表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两种类型: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三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二章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分部报告的编制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三条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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