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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得随意解除聘用合同

 独也慎之 2011-05-27
郭某为某师范大学的毕业生,2004年大学毕业后,被北京市某小学聘为计算机老师,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聘用合同,并约定了违约金。工作两年后,郭某觉得在小学当个老师,工作太琐碎,也太平淡了,就想自己出去闯一闯,干出一番事业。于是,郭某在2006年的lo月份向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学校考虑到自己的工作计划和人员安排问题,没有能够与郭某取得协商一致。郭某认为可能是单位的某些领导故意与自己过不去,不想让他出去,一气之下,趁暑假期间自己跳槽到一家计算机培训公司工作。学校知道此事后,要求郭某继续到单位上班,否则将对其进行处分。郭某认为,自己已经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了,聘用合1司已经解除,自己与学校之问已经不存在关系了。

 

请问,郭某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合同解除了吗?

    [评析]

    郭某的看法是不正确的,他与学校之问的聘用合同并没有解除

    学校是事业单位,与普通的企业单位不同,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的辞职问题,也与普通的企业单位员工辞职不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有国家事业编制的,其岗位设置也是根据聘用单位的实际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的,人员的离职会造成岗位空缺,工作将受到影响。

    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除了前述四种情形外,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未能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6个月后,受聘人员可以再  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如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  聘用合同。  

    因此,郭某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合同并未解除,郭某仍负有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同时,计算机培训公司招用未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点评]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辞职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目前,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身份是比较复杂的,有些有正式的事业编制,实行的是聘用制,有些没有事业编制名额,只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这些工作人员的辞职问题上,必须要进行一定的区分。有正式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辞职的,应当适用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规定;无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辞职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事业单位这种混乱的局面将得以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领导人员以外,应当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统一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链接

    1.《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15).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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