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09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

 孙新琦律师 2011-05-29
【法规标题】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2009)
【发布部门】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鲁人社[2009]57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9.11.16  【实施日期】200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劳动人事  【唯一标志】17141051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2.363835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2009]57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

 

360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320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280



lar_363835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