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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地税局

 明镜志远 2011-05-30
关于河南省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5-06 10:09  来源: 地税局  关键字:   发布人: 地税局-系统管理员     字体:

各省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行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各级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小汽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纪委关于实行备案制度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省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各地各单位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的规定标准,不得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二、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备案管理制度。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必须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1、省级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按照中央纪委有关要求,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向省纪委、监察厅备案。
    2、省辖市省管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由省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向省纪委、监察厅备案。
    3、省直单位省管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由该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向省纪委、监察厅备案。其他公务用车,由该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备案,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备案情况报省纪委、监察厅。
    4、省高校省管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由该校公务用车管理部门会同省委高校纪工委向省纪委、监察厅备案。其他公务用车,由省委高校纪工委负责备案,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备案情况报省纪委、监察厅。
    5、省管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的备案管理工作,由省国资委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6、省辖市县(处)级及以下单位和县(处)级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的备案管理工作,由省辖市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7、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垂直管理部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向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三、严格公务用车备案、入户程序。
    1、凡申请购买更换公务用车的机关或单位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2、凡申请购买更换(含奖励、捐赠、上级调拨等)价格在20万元以上公务用车的机关或单位,凭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相关手续和省纪委、监察厅的备案手续,公安部门方可办理车辆入户手续。省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购买更换(含奖励、捐赠、上级调拨等)价格在20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车,其入户手续仍按原有关程序办理。
    3、车辆入户后,购买更换公务用车的机关或单位,在10日内将入户车辆牌号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机关。
    四、严格责任追究。凡未按本规定配备更换(包括奖励、捐赠、上级调拨等)公务用车或公车入私户、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入企业户等弄虚作假、变相配备更换公务用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违规车辆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收缴。
    1、追究公安部门入户手续经办人、批准人及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2、追究购车单位审批、购买、乘坐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公务用车备案制度。特别是公安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办法,确保备案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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