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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甘肃省纪委划出6条“红线”千万不要越过!

 一度wrrwri65mt 201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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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遇到为当事人请托说情,打听过问甚至干预纪律审查工作的情况怎么办?日前,省纪委印发《关于对违规打听过问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报告备案的通知》,明确纪委相关工作人员遇到6种情形,要予以拒绝并报告备案。

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既对非办案人员设置了一道“高压线”,又为纪律审查工作人员提供了一道“防火墙”,用制度规范来避免人情尴尬,能有效防止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受到干扰。

省纪委要求,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问题线索管理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环节,纪检监察机关外部人员或内部人员非因工作职责或者非经规定程序,有打听、询问正在办理的监督执纪问责的6种情形,或者有施加影响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予以拒绝,全面如实记录,并按规定报告备案。

省纪委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违规打听过问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报告备案要求,应报不报、不如实报备的,视同违反工作纪律,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据了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将对违规打听过问监督执纪问责情况汇总后报送分管的主要领导,并在一定范围通报相关情况;发现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相关部门处置。

省纪委明确,按规定要求须报告备案的6种情形包括——

1.为被监督的当事人请托说情、打招呼,或者以非正当途径和方式打听特定人员问题线索、线索处置、执纪审查、工作进展、事实认定、定性处理、领导批示、审议讨论以及其他尚未公开信息的;

2.要求或邀请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人员与被监督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私下会见或者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形式沟通有关情况的;

3.不依照正当程序为被监督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及监督执纪问责材料的;

4.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非经规定程序过问正在办理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

5.利用职权或者私人关系要求给予被监督的当事人特殊关照,或减轻责任,或开脱责任的;

6.其他违规打听过问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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