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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看花书斋 2011-06-01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高
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管理
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指下列人员:
    (一)总经理;
    (二)副总经理;
    (三)董事会秘书;
    (四)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收入实行年薪制,以年度为单位,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
效益为出发点,依据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
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
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对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决定权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
成对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见,审查、确认高管人员年
度绩效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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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公司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检查公司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 高管人员年薪包括基准年薪、绩效薪酬两部分。
    第八条 基准年薪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由公司按基
本年薪的 1/12,扣税后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基本薪酬约占年薪的 40%。
    第九条 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是以绩效薪酬基数为基础,根据公司高管团队完成董事会下达的总体年
度绩效目标及高管人员完成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获得的薪酬。绩效薪酬分
为两部分发放,其中占年薪 40%的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具体的月度业绩指标按月考核
发放,余下占年薪 20%的绩效薪酬部分在完成年度工作后,经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
员会具体考核评估后于次月发放。完成年度发展目标和利润指标的,考核后全额发
放绩效薪酬并予以相应奖励金,未按照相关指标完成的按照考核比例发放绩效薪酬。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
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福利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费用从基准年薪中直接扣除: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按比例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第四章 年薪的考核与审批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考核由考核小组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批确认。考核小组成员由总经理、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高管本人要根据公司的总体年度经营目标,结合分工在每年的年末提
出下一年度所分管工作目标及重点工作(考核项目)建议报考核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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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根据公司高管团队总体绩效目标及各高管人员分工,讨论提
出副总等其他高管人员的目标责任书建议并报总经理审核确定。总经理年度考核目
标主要为董事会下达的公司高管团队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经营年度开始前,公司与全体高管人员分别签署目标责任书。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与董事长签订目标责任书,其他高管与总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高管人
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将作为高管人员年度薪酬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半年度结束后,由考核小组负责对高管人员进行半年度考评,并将考
评意见反馈给各位被考评人。
    第十七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高管人员应向考核小组作书面述职报告。然后由
考核小组进行具体考核操作,统一制作表格,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被考核人年
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打分,并出具《绩效考核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总经理根据考核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绩效薪酬
数额,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
    绩效薪酬考核的指标应包括如下三个部份:
    第一部份:高管团队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部份:年度分管业务目标及重点项目、重大措施的完成情况。
    第三部份:其他管理要求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高管绩效考核工作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审计后二十天内完
成,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高管。
    第二十条 高管人员在收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处理;如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处理
结果仍不认可,可再向董事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
可以调整总经理及高管团队的考核指标。总经理可以相应调整副总等其他高管人
员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受到公司处分、监管部门通报谴责、罚款或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涉
及刑事责任的,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年度绩效考核为零分,不
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若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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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中层、员工绩效考核办法由公司高管团队负责制订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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