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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酒当成真酒卖 此案该移送吗?(2010-10-18 22:34:

 大湖明月 2011-06-05

假酒当成真酒卖
此案该移送吗?

    案情

    某县工商局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陈某有销售假冒五粮液、贵州茅台、轩尼诗酒的嫌疑。由于当事人无固定经营场所,调查取证困难,工商执法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对当事人的住所、仓库进行检查,同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对当事人存放在某仓库内的涉嫌假冒五粮液、贵州茅台、轩尼诗系列酒与当事人用于销售假酒的电脑主机和运输车辆予以查扣。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贵州茅台、轩尼诗酒均为假冒商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假冒茅台、五粮液、轩尼诗酒金额达72720元,非法经营额325700元。

    争议

    由于该案案值较大,办案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五粮液、贵州茅台、轩尼诗酒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销售假冒五粮液、贵州茅台、轩尼诗,金额超过5万元,达到涉嫌犯罪的移送标准,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事人销售假冒五粮液、贵州茅台、轩尼诗酒虽然数额巨大,但当事人并无主观故意,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的,应由工商机关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分析

    笔者认为应按第二种意见处理,理由如下:

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我国《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上规定明确了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即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核心是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仍然进行销售。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本案中,当事人经销的酒类包装完好,不存在商标涂改、调换等情况,且当事人每次进货时都会按照包装上标注的防伪电话查询真伪,查询结果均提示为真品,因此当事人一直以为自己销售的是真品。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假冒五粮液、贵州茅台、轩尼诗酒的行为不属于“明知”的情形,不具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要件。因此,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此案应由工商机关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赖际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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