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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大湖明月 2011-06-05
(2009-02-02 21:17:12)

一、2002年3月15,广东阿里郎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代表向A县工商局投诉称:有消费者向该公司反映、该公司生产的 “阿里郎”几童食品食后有呕吐恶心感,且口感大不如从前。经该公司市场部与法务部派人调查后,查实消费者诉称的产品实为 “四川阿星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星郎”儿童食品,并向 A县工商局提供两公司产品包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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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阿里郎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投诉书》称:阿星郎 公司商标侵权,且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使用绝对化语言,有不良文化倾向,请求A县工商局查处. 问题一:A县工商局如何依法受理该案?

 

    二、A县工商局依法受理该案后,经与省局联系证实:四川阿星郎食品有限公司为省局注册的“台商独资”企业,地点在A 经济开发区。经向当地工商所了解,阿里郎公司的现场及相关情况如下:(图)经局长批准,A县工商局决定对“四川阿星郎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责成由经检大队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现场检查。问题二:作为经检大队长,在进行现场检查前,你将作哪些 前期准备工作,并请拟出现场检查计划。

三:2002年3月18日上午A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与公安局经侦队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出现下列情况: 1、工人自顾生产,对执法人员的出现及问话不予置理,门卫告知执法人员老板陈某不在。十分钟后,一自称公司法律顾问的男子来到现场,称老板现在广州,委托他来处理相关问题,并质问工商人员:“我们是省工商局登记的台资企业,你们县工商局无权管辖。 2、二十分钟后,镇上的负责人来到现场,称该镇是A县的经济开发区,县政府规定未经开发区管委会许可,执法人员不能进入,按照《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出具介绍信。问题三:如何依法应对和解决上述情况?
四、执法人员向法律顾问和镇负责人宣传和解释相关法律后,二人借故离去。在公安人员配合下,执法人员开施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有下列人员、物品: 1.生产线一条 2“星月”牌阿星郎儿童食品成品(绿色包装)12000件 3.“星月”牌层层脆儿童食品(黄色包装)5000件 4.“星月”牌阿星郎儿童食品商标标识20000套 5.“星月”牌层层脆儿童食品商标标识2000套 6.生产用大米1000公斤 7.生产用绿豆500公斤 8.车间主任徐某 9、仓库保管员王某 10.会计刘某 11.仓库入库单、出库单若干份 12.财务帐册若干份问题四:请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依法收集上述证据。(言词类证据只作询问提纲,但证据形式应按规定制作)
五、下午,老板陈某返厂,称手续合法,并拿出《“星月” 商标注册证》和营业执照,技监局质检合格证书,消费者基金会发给的相关证书,委托A县广告公司设计包装装潢的委托书,并称愿意配合工商局的调查。问题五:请草拟一份针对法定代表人陈某的询问提纲。请针对A县广告公司设计人员作一份询问笔录提纲。
六、经与县卫生局联系,卫生防疫站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对 “阿星郎”食品进行抽样,在抽样取证文书上,老板陈某拒绝签字,经执法人员动员,附近小学的门卫愿意作见证人。问题六:在此情况下,如何依法抽样取证?
七、经宣传教育,老板同意签字,卫生工作人员要求工商局出具一份鉴定委托书。 问题七:请依法制作一份鉴定委托书。
八、扣押物品起运时,工商执法人员将生产线贴上"A县工商局封”的封条,在工厂的仓库、车间门上贴上封条。这时,几十名工人冲上来阻止拉物品,称“我们是下岗工人,要吃饭”。外面几个不明身份,自称是保安的人冲进来,辱骂推拉执法人员,老板陈某在一旁不语。问题八:对此如何评价和处置? 
九、经努力,物品顺利运回局指定的仓库保管,在晚上工作餐时,公安局经侦队长向经检大队长提出,这个案子已经涉嫌构成犯罪,你们应依法将该案移交给我们。问题九:如何处理?

   十、经卫生检验,“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终结后查明:四川阿星郎食品有限公司于2000年经省工商局注册,为台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食品。2000年3月该公司经转让在 30类商品上取得“星月”商标,4月,该公司经市场调查后,委托 A县广告公司以“广东阿里郎食品有限公司”的“阿里郎”食品的包装袋为蓝本,设计“阿星郎”包装,其中星字为变体字,与 “里”相似。其他两字的字形与阿里郎完全一致。在色彩,文字排列及图形方面也与“阿里郎”基本近似,并改“阿里郎”包装上的“休闲惬意,美味可口”为“郎情妾意,味中极品”。4月15 日,陈某向广州工商局申请“广州阿里郎食品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但至今未正式注册。另该公司自行设计外观与阿里郎不同的黄色“星月”牌“层层脆”儿童食品。 2000年5月,四川阿星郎食品有限公司正式投产,至2002年3 月该公司共销售“阿星郎”成品60000件(每件10包),每件批发价20元,市场零售价为每包3元。另被查获库存“阿星郎”12000 件,商标标识20000套。因阿星郎公司的帐册不清,难以核实其生产成本。还查明:广东阿里郎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为台商与中方合资企业,该公司“阿里郎”商标于1999年在30类商品上获准注册。问题十:根据上述事实及前述证据等情况,草拟一份针对 “四川阿星郎食品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书。

 

请再按28号令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制作一套完整的行政处罚案卷。(对证据的内容可用说明性语言,但证据的形式、包括签名、核对等应严格按要求进行。)(完)

 

   

 

 

 问题一答案:A县工商局可以依法受理此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立案.如果成都办事处代表不具有法人资格则要求广东阿里郎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签署授权,因为被侵犯的的客体是广东阿里郎食品有限公司.或者考虑以商标法立案.

问题二答案:及时与公安/卫生等部门取得联系,如果相关部门派员参加联合检查最好/向局领导汇报取得人力/物力上的支持.对实施检查时经检大队人员分工明朗,有做记录的\现场搜集证据的\询问有关当事人的\协调相关部门的\检查计划是协调公安部门控制住当事人,防止逃逸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协调卫生部门现场抽样.专人负责检查记录/及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利用照相/摄像把现场情况固定下来,专人负责向工人询问并做记录/专人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清点/专人负责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和政策.

问题三:1,虽然该企业是在省局登记的台商企业,但是A县工商局对此案有管辖权,此案不存在特殊管辖权的特征.按照<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只有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施行行政处罚的才由国家局或者被国家局授权的地方工商部门管辖.不存在任何管辖权的疑义.及时向该公司的人员宣传政策.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的规定,县以上工商部门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A县有权对该企业进行检查.2,县政府规定未经开发区管委会许可,执法人员不能进入,的规定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不足以对抗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依法进行调查的,不受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限制。

就此案而言,A县工商部门已经接到了广东阿里郎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代表的投诉,有理由认为该企业涉嫌违法.完全可以对该企业进行检查,.不受任何约束.检查可以正常进行,.但是作为经检队长应该及时把情况反馈到局领导.局领导也应该及时伤上级工商部门以及当地政府主要领带汇报,取得理解和支持. 问题四:对车间主任徐某,仓库保管员王某,会计刘某分别进行询问,及时制作询问笔录,并签名确认.对“星月”牌阿星郎儿童食品成品(绿色包装)12000件 “星月”牌层层脆儿童食品(黄色包装)5000件 “星月”牌阿星郎儿童食品商标标识20000套 “星月”牌层层脆儿童食品商标标识2000套进行清点,拍照,每个包装以及商标标识及时提取,并请在场工人签字确认.

生产线一条以及生产用大米1000公斤,生产用绿豆500公斤也应该及时通过拍照/摄影予以把证据固定下来.复制相应的仓库入库单、出库单,财务帐册老龙的(言词类证据只作询问提纲,但证据形式应按规定制作)我想了半天也没想通话的含义. 问题五:1,我得想想的.2,对A县广告公司设计包装装潢的询问笔录的关键是广告公司为四川阿星郎食品有限公司设计包装,商标标识的样式/数量/价格,如果广告公司留有备份可其要求提供,并对在四川阿星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提取的商品包装和商标标识予以确认./

问题六:既然当事人拒绝在抽样取证文书上签字,附近小学的门卫的证明效力太低.,应该邀请当地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问题七: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我只能在现成的鉴定委托书上制作,大意是,A县卫生局:四川阿星郎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经营案件现经本局立案调查,需要委托贵局对阿星郎”食品进行抽样,并进行检测,请贵局予以配合,A县工商局

问题八:可以对生产线采取查封措施]对涉嫌违禁的物品采取扣押,但是没有法律依据查封工厂的车间和仓库.对于工人冲上来阻止拉物品,对漫骂执法人员,应该及时向局领导汇报,请公安部门控制局面,向工人宣传教育,及时向陈某做工作,晓以利害

问题九:暂时不予以移交.因为四川阿星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目前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人身伤害,况且没有查清该企业销售情况.不应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也不应该以刑事处罚代替行政处罚.此案没有查清,如果查清要结案时发现确实涉嫌构成犯罪就应当移交,同时把公安部门的意见及时反馈局领导.

问题十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老龙,你要累死我呀~我是不把处罚决定书全文打上了.我提出一点处罚意见.大家参考1,引用不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经营者的权益.此案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商标侵权/仿冒知名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完全受反法的调整/.此案相关当事人向工商部门投诉,应该适用反法调整,这样更方便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追偿.同时对该企业擅自使用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予以追究.同时考虑该企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但是要注意我们针对的是流通流域环节,也就是说该企业销售产品的行为.虽然该企业是生产企业,但是已经有销售行为的发生,我们查处的是该企业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而不是生产的行为,切记.讼权交代要按照反法的规定.考虑到这种案件当事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定,应当采取重吸收轻的原则,不能罚款叠加/没收物品叠加/没收违法所得叠加.此案违法所得只有一个,关键看怎么样采取重吸收轻的原则.

差点忘记一个最关键的地方.卫生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仅仅证明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注意,是卫生不合格,而不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卫生问题和产品质量问题是2个概念,不要混淆了.如果想从产品质量入手,就得需要提请法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如果产品质量合格,那么就应该追究该企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行为.(如果此案发生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之前,那么工商部门没有管辖权.如果发生在之后工商部门有管辖权,但是我们管辖的是该企业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行为,而不是生产,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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