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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地税2010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营业税

 老兔和小兔 2011-06-06
泰州地税2010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2日 字 体:【

一、营业税

1、我想将我的房子送给儿子,请问要不要缴纳营业税?

答:从200911日起,个人将住房赠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也要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规定,下列赠与行为暂免征收营业税:(1)离婚财产分割;(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我去年自己建了一个房子,现在想卖了,请问要不要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在销售时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但如果房屋是由本人(含家庭成员)建造的应在销售时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建造的,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3、我去年刚买了房子想卖了,如何缴纳营业税?

:20101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注:该政策自2011127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4S汽车店在汽车销售中提供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取得收入,应该交什么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5、问:专门从事空调移机业务的单位,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因此,空调移机应按“建筑业—安装业”征收营业税。

6、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今年1月其中卖了一套房收取首付款260万,5月因客户原因按揭办不下来,客户退房,我公扣留10万违约金,退还客户250万元。请问:5月我公司营业税应冲抵13万(260*5%)还是12.5(250*5%)?也就是说这10万算不算未履行合同违约金?要不要交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客户退房,实质上您公司并没有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因此原来按照预收款260万缴纳的营业税13万元应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申请退税或抵税。

7、问:电梯维护收取的维护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8、建筑安装工程的发包方,因故延期支付工程款给施工方,现法院裁定发包方违约,应支付工程款和相应的延期支付利息。请问施工方收到利息款后,应按照哪种税目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施工方收取的延期支付利息属于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按建筑业税目开具发票。

9、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返租怎么计算营业税?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这一经营方式名义上是开发商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优先取得了购房者的不动产的使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此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10、问:移动公司营业厅在销售移动充值卡的同时赠送色拉油,移动公司赠送色拉油的行为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陆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的规定,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陆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移动公司赠送色拉油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1、我们公司主要从事建筑物的清洗及修补作业,请问我公司应按照3%还是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答: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洗、洗刷使之美观、洁净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修缮等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上述公司如果是兼营营业税不同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如果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从高适用营业税税率。

12、问:合同价款一年分两次支付的,营业税该如何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因此,营业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缴纳营业税,提前收取价款的,按应税行为发生时缴纳营业税。

13、问: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交通工具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所发生的费用能否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答: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实质上是自己从事运输劳务,不属于委托其他单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应作为旅行社的经营成本支出,不能作为交通费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14、问:旅游企业取得的扣除凭证上的费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如何确定营业额?

答: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多于其目前已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按其实际支付的费用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少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暂按其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扣除(对于多支付的部分,在以后取得发票时再作扣除)。

15、问:旅游业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如何确定?

答: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6、问:个人开发软件缴纳增值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第四款规定: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转让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使用权但并未转让其所有权的行为应该征收增值税,而对转让其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营业税。

17、问: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票买卖,赚取差价,请问该合伙企业的股票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同样个人独资企业的股票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它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鉴于营业税纳税人的定义为单位和个人,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个人的范畴,应属于单位的范畴,不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个人为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

18、问:我公司的外国母公司派一员工到我公司进行业务管理一周,我公司负担住宿费以及来回的机票费,母公司不向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是否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您公司的外国母公司派人对您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虽然母公司不向您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但您公司负担的住宿、交通费用支出应视为母公司提供此项应税劳务收取的款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母公司的营业税。

19、问:向境外人员支付佣金或借款给境外个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规定,你公司作为境内纳税人向境外人员支付佣金或提供资金借贷服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您公司向境外人员支付劳务佣金的行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对您公司将资金借给境外人员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0、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2%的手续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因此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1、问:银行办理海外代付业务,支付给海外代付行(境外银行或国内银行海外分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由于进口商在中国境内并承担了融资费用,则这项金融保险业劳务为境内应税劳务。由于海外代付行收取了利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银行在支付利息时应当扣缴相应利息的营业税款。

22、问:我公司的境外关联单位委托我公司为他们在中国区销售的机器(全进口机器)提供售后维修、和新销售的进口机器提供安装服务,我公司向境外单位收取此类业务的外汇收入。是否免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文件附件规定的范围并不包括对进口机器的售后维修与安装服务,因此不可以免征营业税。

23、问:网络培训应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五条文化体育业第一款规定,培训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文化业税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24、问:非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是否应纳入金融产品计征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上述非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购买理财商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了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税率为5%

25、问:某快递公司向加盟商出售快运面单(贴在货物上的快递单),面单价格是1元,包括面单的成本以及加入该快递公司的品牌加盟费。请问,销售面单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应缴纳哪种税,由快递公司签订合同的性质来决定。如果是单独销售面单,则销售作为单独一项业务,快递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即属于兼营的性质。如果提供加盟服务及网络服务并销售面单,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所以,快递公司销售面单的业务需要并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26、问:跨国电信业务,是否可以享受营业税免征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短信互通服务、国际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7、问:个体诊所的药品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个体诊所销售的药品收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但对个体诊所单独设立柜台或门面从事药品零售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8、问:A市某绿化工程企业在B市承接了一项绿化养护工程,根据合同约定,该企业将在B市为客户栽种1.5万株水杉树苗,并在工程完工后1年内提供树苗日常养护,保证成活率在85%以上。合同明确约定了绿化工程价款和养护费收费标准。该企业应当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对绿化工程按照“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而纳税人提供的苗木养护劳务属于服务业范畴,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应分别核算绿化工程与养护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其中,绿化工程劳务应在应税劳务发生地B市缴纳营业税,苗木养护劳务应在机构所在地A市缴纳营业税。

29、问:我公司为境外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201071~2013年12月31,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30、问:营利性医疗机构能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31、问: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32、问: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工资和劳动力办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33、问:个人将林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34、问:KTV内设的小超市卖零食给客人,账上已分开核算,零售收入如何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KTV内设的超市如果是非独立纳税人,即使能分开核算,其销售收入也应并入娱乐业项目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35、问:境内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自何时起免征营业税?在此之前已缴纳的营业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规定,自20101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本通知自201011日起执行,201011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36、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中提到的国际运输劳务,是否包含国际快递运输服务?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是对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税目中,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的相关规定,国际快递运输劳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因此,国际快递不属于财税〔20108号文件规定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免税范围。

37、问:收取客户1800元商标注册款,国家商标局收官费1000元,我们代理费为800,以多少作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因此应当开具1800元的代理业发票给客户,在申报纳税时提供国家商标局收费的相关凭据,以差额作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38、问:企业订购一批房产,因出让方违约造成合同未履行,从出让方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该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是在未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39、问:企业出租房屋给个人,租金是预收,同时收取一定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是否要一并征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预收的保证金也作为预收收入先交营业税如到期时返还保证金则退此部分已缴营业税。

40、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分立新设一家酒店管理公司,并将公司旗下某一已开发完成的商业地产项目全部划入新设的酒店公司,请问此行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有关规定,对企业在分立过程中所产生的资产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41、问: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按差额缴纳营业税,正负差可否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42、问:纳税人从事快餐(盒饭)制作、销售(外卖)及配送,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一条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此,对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纳税人,发生快餐(盒饭)制作、销售(外卖)及配送,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取得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对不提供饮食场所,专门从事快餐(盒饭)制作、销售及配送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43、问: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是否已经免征营业税,具体包括哪些业务?

答:根据《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自20101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44、问:国内企业出口业务付给外国企业的佣金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内企业出口业务付给外国企业的佣金属于新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劳务,应征收营业税,并由国内企业代扣代缴。

同时,根据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该外国企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国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45、问:残疾人从事物流业能否享受税收减免?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具体说必须是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劳务,对残疾人雇佣其他人提供劳务不适用免税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物流业涉及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可以免征营业税。

46、问:向本单位内部职工提供住房并收取租金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因此,您单位将自有住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住宿并向职工收取一定租金,暂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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