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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人情案先还法院司法化

 角色 2011-06-06

防止人情案先还法院司法化

 
标签: 法院  窗帘  法官  禁令  案件  2011-03-03 00:47

    春节过后,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台司法文件,最新的一份名叫《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其中强调: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最高法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表示,一些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为了得到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的关照,会找各种关系牵线搭桥、请托说情,致使法院的正常办案工作遭遇到严重干扰。
  一个巴掌拍不响。当事人之所以把“打官司”打成了“打关系”,一个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法院内确有“关系”可以“打点”。作为法院来说,当然更应关注对法官的规范管理,而不是去抱怨当事人或代理人。但问题在于,对法官的管理与行政机关大不相同。在中国的宪法框架内(至少在文本上),上下级法院之间并不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审级关系。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上下级法院之间应该实行人财物的垂直领导。他们恰恰忘了,法官都是由当地人大任免,并对当地人大负责。垂直领导或许可以化解司法地方化之弊,但同时又跌入了司法行政化的泥淖,并破坏司法审级关系。
  从应然状态来讲,上级法院的法官找下级法院的法官说情,是说不动的。上下级法院并无领导关系,我办案法官为什么要给你上级法院法官以人情?
  但实然状态的上下级法院却有不断行政化的迹象——无论许霆案还是时建锋案的处理,都有上级法院的权力魅影。河南省高级法院甚至越过地方人大,先行免了下级法院几个法官的职务。这种变相的双重管理,事实上使我们的法院既饱经地方化之苦,又在承受行政化之弊。
  由最高法院发布文件,再经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层层转发至基层法院,这种“文件治国”的策略,也是反司法化的。事实上,对“人情案”的禁令,每年都在重复。法官管理不能搞“烽火戏诸候”。对法官来说,“不得”这、“禁止”那说得多了,也会有审美疲劳。著名学者唐逸先生在一篇谈“禁令”的文章中回忆说,某教授参加完一个学术会议后,跑到洗手间,那里极尽豪华之能事,却偏偏没有烘干或擦手设备,只在昂贵的窗帘旁边贴了个条子:“禁止用窗帘擦手”。于是教授们只好用窗帘擦手了——这天底下的“禁令”,都脱不过这个命运。
  所以,哪怕是最高法院的《规定》,看点也不在那里面的多少个“不得”、“禁止”,而在你有什么制度能够“令行禁止”。从报道中得知,这次《规定》不仅明确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权力边界,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如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同时案件承办人将相关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
  这种制度改进与几年前流行一时的“说情登记册”可堪一比。当年山东等地有基层法院为抵制说情之风,要求前来说情者先到接待室“登记”。据说几个月后,“效果良好”——佐证就是接待室的“说情登记册”仍然空白!当事法院当先进来宣传,网友都当笑话在看。没想到,这样的奇闻几经辗转,居然到了最高法院。我就不信,哪位上级法院的法官,真要对下级法院的某宗个案指手划脚,还会“书面形式提出”。笔者也司法机关呆过八年,耳闻目睹的“上级批示”,都是“请X院长依法处理。”于官场而言,这些看似完全无破绽的“合法”批示,却多暗藏玄机。就算是这样的“批示”,有哪个“下级法官”敢放入案卷?
    所以,防“人情案”实不在“禁令”的多与少,而在还原法院的司法化性质,让法官能够既独立于地方党政,又独立于上级法院。舍此,都是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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