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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庭长办案意义何在?

 anyyss 2017-04-19

/上里巴人

 

两年以前,巴人写过一篇文章叫做《关于法院院长办案这件小事》(见次条文章),分析了当时作为重大新闻报道的院长办案新情况。文章从院长是否愿意办案、会不会办案、是否需要办案、他人是否欢迎院长办案四个方面论述了院长办案并非宣传的那么美好。即便要求院长们办案,可由于现实情况所限,院领导办案可能也沦落到领导挂名,其他法官干活的尴尬局面。

 

近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院庭长办案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一条就开宗明旨针对名不符实的“假办案”现象,明确禁止院庭长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判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如此强调应该不是无的放矢,而是空穴来风事出有因。

 

在司法改革以前,作为院领导者的院长(包含副院长)几乎是不办案的,作为庭领导的庭长(不包含副庭长)办案的也不算太多。不办案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不能办,作为管理者,法院方方面面的事务都需要其统筹安排,占据了他们几乎所有的时间,很难再匀出时间来开庭和研究案情;有的是不愿办,处理案件纠纷是一件劳神费力的活,尤其是遇到疑难杂案的时候不花大力气很难作出最正确地判断,这对身心都是极大的考验;有的是不敢办,就目前的法院状况来说,院领导们并非都是法律科班出生,有的即便是科班出身也长期远离一线,知识储备难易面对日新月异的法律问题,他们擅长的是宏观管理,一个一个案件解决纠纷并非其所长。

 

但司法改革打破了这种局面,员额制改革让法官成为特殊称谓,并非所有人都能成为法官。法院内只有三分之一的人能称为法官,员额法官是一种稀缺资源。而从所有已经推行员额制改革的法院来看,院长、庭长几乎都是当然入额。但入额后的条件就必须办案,不办案的法官就要退出员额,即便是院领导也不得例外。占着员额又不办案显然不符合司法改革的要求,所以中央多次重申不办案的院、庭长必须退出员额。从这个角度来说,不是说领导必须办案,而是法官必须办案。

 

员额是肯定不能退出的,亲自办案又面临着诸多难处,如何两者兼顾是院领导们面临的现实问题,但办法总比困难多,于是各种名实不符的办案方法应运而生。以合议庭法官身份参与办案,让法官助理办案,以参与审委会讨论代替办案,挑选简单的系列案、集团案等方式“假办案”的不在少数。去年有新闻报道称院庭长办案量占据了全院结案量的过半数,抱着怀疑的态度巴人从裁判文书网以院领导的名字进行了检索,结果显示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几乎没有简易程序独办案件,而只出现在审判长位置,而且判决结案量屈指可数,更多的是裁定撤诉等批量案件。《意见》针对的正是这种假办案的乱象。

 

想要解决实际办案中名实不符的问题恐怕并非易事,远非最高院的一纸文件就可以做到完全杜绝。《意见》除了对院庭长办案提出了客观要求,也为保障院庭长办案指明了方向,从内部来说,要为院庭长配备必要的法官助理协助办案,让院庭长可以专注于审判核心事务;从外部来说,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压缩管理流程,保证院庭长有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办案工作。

 

一般法官的办案有各种指标考核,这些考核指标对院庭长是否同样适用是检验是否真办案的根本。《意见》还规定了对院庭长办案的监督机制,既包括各自法院的内部监督,也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督察。院庭长办案落地最难的地方在于如何进行对其办案质效进行考核监督。就各自法院而言,即便发现院庭长挂名办案恐怕也没有法官敢于指出,即便真有人敢反映,向谁反映,如何核查恐怕也是现实问题。让上级法院督察下级法院好像存在一定的困难,法院上下级之间并非领导关系,上级法院以什么样的方式督察,督察发现问题后如何问责还需要更加细化才具有可操作性。

 

院庭长办案长期来看,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但目前能落实到何种程度可能还只能靠院领导的个人意志保障,从文件规定到实际落实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而且即便院、庭长真能按照文件的要求达质达量的审理案件,也不可盲目夸大院、庭长办案的意义。这恰恰是当下诸多法院拿院、庭长办案做文章鼓吹改革成功的宣传点。试问,根据《意见》对院领导的办案数量标准计算,2个庭长等于1个普通法官,3个其他入额领导等于1个普通法官,10个院长等于1个普通法官,在员额制红线不能突破的情况下,实际办案力量根本达不到百分之三十三。那院、庭长入额办案是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紧张局面,还是让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激烈呢?

 

最后想指出的是,术业有专攻,院庭长也并非办案数量越多越好,必须警惕将院庭长办案数量作为司法改革的成果大肆吹捧的现象,个别地方报道院庭长办案已经占整个法院办案量的半数以上,甚至达到了百分之六七十,这显然不正常,要么就是数据有假,有么就是院庭长挤占了过重的员额比例。连《意见》都明确庭长只要办其他法官案件量的百分之五十到七十,院领导更少,鼓吹院庭长办案量比其他法官办案量还多,合适吗?让院庭长办案的目的不仅在于发挥领导带头作用,更深层的价值应该是领导能通过实际经历发现审判过程中的问题,让管理举措更加接地气,更符合一线法官的需求,一个有思想有担当的院长远比一个办案数量不多的院长更为重要。

 

所以,从上至下对院、庭长办案应该有个清晰的认识与定位,院、庭长必须要办案,而且要真办案,因为他们的身份首先是法官。同时也要看到,在法院除了司法审判职责之外还有诸多职责无法摆脱的情况下,让院、庭长专心做法官,他们也分身乏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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