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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核制」起死回生,并不是因为员额制行不通,而是......

 案律 2023-10-18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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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宜起见,本文讨论的前提是基于以下几个基本事实:

一是案件有难易程度之分;

二是担任院、庭长职务的员额法官相比一般的员额法官而言,经验更丰富、业务能力更强。

事实上,员额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也考虑到了上面的两个问题。

假如说,我们把疑难复杂的案件全部分配给院、庭长或者有丰富经验的法官办理,让年轻的员额法官只办理那些数量较多但却简单的案件,我们案件的总体质量水平会有大的问题吗?

肯定不会。

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这没有什么不对,员额制并不仅仅是把法官简单的分为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员额制同样也包括了法官的专业化和审判的专业化。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中提出,“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0号)中提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根据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这样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确保法院审理案件的总体质量水平保持稳定且可持续。

但是,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

在以0.01%的百分比精确度一较高下的审判质效面前、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面前,一切美好的愿景都会被现实的排名焦虑和责任担当的压力碾压地粉碎。

院、庭长理所当然是掌握分案权力的人,普通员额法官没有参与分案的话语权。

用你的笨脑子和聪明脑子分别想一想,如果你是院、庭长,你会选择如何分案?

你是把疑难复杂的分给自己,把简单的分给其他员额法官呢;还是把简单的分给自己,把疑难复杂的分给其他员额法官呢?

为什么全法院最优秀的法官助理会集中在院领导的手里,难道不是因为院领导有办案指标,需要找个替身吗?

实事求是地说,院领导的时间根本就不够用,哪里还有时间用在办案上。

所以,不要以为你的案子是XXX领导亲自在办,就激动得不行,多数时候,“领导”的办案水平也就是一个法官助理的办案水平,甚至还抵不上一个普通的员额法官。

院领导百忙之中要做的工作就是听听法官助理的汇报,然后签个字。

也许,有的法院会实行看上去较为公平的随机分案制度,就是不分案件的类型和难易程度,按照立案顺序在所有的员额法官之间依序分配的那种。

分到什么样的案子全凭法官的运气,每每拿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子,只能自认倒霉——一般来说,院领导们的运气总是不会太差。

假如这其中没有人为干预的话,这样的分案机制对于所有的员额法官应该都是公平的。

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极不公平,这显然不是当事人想要的那种公平。

一个曾经在执行局或刑事庭工作了多年的法官,遇上一个稍为复杂的民事案件,比如劳动争议,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比如公司股权纠纷等等。

简直就是一场灾难。

当事人累、律师累、法官助理累、书记员累,当然,员额法官自己也很累。

一大群人都要围着这个员额法官看他手忙脚乱地现学现卖,像极了第一次穿上法袍走上审判台的自己。

花叔当年初任法官的时候,院、庭长都是不用亲自办案的——无论案件难易、大小。

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审核”裁判文书。

要说姜还是老的辣,你裁判文书上写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他们都能知道你想表达的是什么意思。

更重要的是,他们还能预判裁判之后一些不易察觉、潜藏的矛盾或风险,毕竟还是见多识广。

在那个时期,决定一个法院案件质量水平的不是法官,而是负责在裁判文书上签“发”的那一、两个人。

寸有所长,尺有所短,并且一个法官的时间和精力也是有限的,要求一个法官对所有类型的案件都能做到可拿捏,显然是不现实的。

最后反而会搞得法官对所有的案件都不精通、都不在行。

在一审案件质量水平如此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有个别地方法院领导为了审判质效数据的好看,剑走偏锋,对二审发改率提出明确要求,并制定种种限制发改的严格措施。

勉强维持的裁判自然不那么容易让人心服口服,案结了,事没了,这是我们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

其实,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

两相对比,员额制之前实行的审批制与员额制之后的司法责任制,也是各有利弊。

制度上的改革取决于我们对制度利弊的取舍,也反映了我们追求的目标有不一样的地方。

在这个案件与那个案件之间、在那个案件与这个案件之间,根本就没有逻辑关系可言,想通过管理审判质效数据的方式来控制办案质量,注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就目前来说,在这方面做得最好的莫过于滴滴和美团了,但也仅限于滴滴和美团。

他们管理的有效性并不仅仅依赖于技术,而是滴滴和美团管理对象的工作内容较为简单,并且适合通过时间和位置对管理对象进行控制。

法院的案子因为太过于差异化和专业化,因此并不适合通过平台对法官的管理以达到控制案件质量的目的。

最终,我们还是要回到对具体案件的管理上才行。

这其中,就应该包括对案件分配的管理,而且,这是一项比较重要的管理环节。

审判专业化,应该是一个正确的方向。

现如今的“阅核制”实际上也是要给员额法官们插上一对专业化的“翅膀”。

术业有专攻,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肯定要比控制发改率的效果要好。

花叔认为,“阅核制”之所以会卷土重来,主要原因就在于法院的分案机制出了问题,而不是员额制本身有什么问题。

如果当初各基层法院在员额制之后都能严格执行“院、庭长负责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的制度不走样,员额制就没有问题,案件的总体质量水平也不会有什么问题。

我们甚至可以搞个调查比较一下,那些由庭长负责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院,他们的办案水平总体来讲是降低了还是提升了。

对于那些办案水平明显降低的法院,又有多少院、庭长在用那些到手就能调解、撤诉的案件往自己的办案数字里注水。

就算员额制要做一些改进,花叔认为最应该改的就是把“院、庭长”办案制改为“庭长”办案制,把院领导改为不用办案的特殊员额。

现阶段,让院领导亲自办案并且还要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确实不太现实。

一个法院,只要有一个院领导挂名办案或者不愿意办案,就必然会导致整个法院的分案机制运行不畅。

懂的都懂,就不多说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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