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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大法官——张立勇:“我接手这个案件就要终身负责”

 women1413 2016-12-26

对话大法官——张立勇:“我接手这个案件就要终身负责”

记者 周斌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细心的人不难发现,大法官带头坐堂审案已成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

12月25日,巜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大法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就大法官审案等相关话题展开了一番对话。

《法制日报》记者:近三年来,越来越多的大法官开始审理案件。请问:您怎么看待大法官坐堂审案?

张立勇:大法官坐堂审案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行政化倾向比较突出,审判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混同,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掌握案情的人做不了主、不了解案情的人却要最终审批,违背了司法规律,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各级法院院长带头坐堂审案就是落实这一改革的很好的切入点。通过这一举措,可以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推动各级法院院长、庭长都上第一线“打仗”,不仅有效解决行政权与审判权相分离问题,并且,也有利于引导优质资源向审判一线集中,从而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巜法制日报》记者:您是大法官审案的积极参与者。是什么原因触发了您要审案的想法?

张立勇:自己带头审案的想法由来已久。早在2012年左右,我们在反思法院工作漏洞的时候就认识到,法官在成长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即很多法官一当上庭长、副院长、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委员就不再办案了,开始整天忙于一些行政事务或者是从事案件审批工作,慢慢地形成了一种不好的导向,只要身上有了一官半职,就可以脱离一线,而优哉游哉地当领导。这种情况既不符合司法的亲历性原则,也是法院审判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毕竟这些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绝大多数原来都是审判业务骨干,是法官队伍中的精英。因此,当时我就提出三级法院院长、庭长都要办案,以带动更多的法官投入审判一线,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的出台,更坚定了我坐堂审案的想法。

下决心坐堂审案,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基于对法院领导干部如何转变作风的思考。我在多个场合、多次会议上经常告诫全省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们,不能当了官就放弃了审判业务,就安安稳稳地做官老爷。作为领导干部,时刻不能忘了宗旨意识,不能丢了群众路线。我作为高院院长,更要以身作则,践行宗旨意识,深入审判第一线,带动全省法院领导干部,进一步转变作风,更好的掌握审判规律,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法制日报》记者:您有没有担心办不好案件?会不会有挑个简单案件办的想法?

张立勇:亲自承办案件对我来说不是担心不担心的问题,而是一种职责和挑战,我也有信心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把案件办理好。因为身为省高级法院的院长,我也知道我去办案肯定和其他法官办案不一样,会受到全省法官以及外界的广泛关注,案件要有一定的典型示范意义。因此,我有意选择观点有争议的、能够启发人们思考的相对复杂的案件来审判,并把一些庭审方式改革的探索引入诉讼过程,希望能为其他法官以后办案提供一些参考。实际上,我办理的李三元案除了有两名被害人、案件本身比较重大外,还存在关于被害人死因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达不到司法审判的证明标准、关键证人是否需要出庭、杀亲案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等问题,案件比较复杂,正因为如此,我选择了这个案件,希望能通过一个比较复杂案件的办理尽量充分地展示刑事诉讼过程,真正实现大法官办案的引领作用。

《法制日报》记者:有人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大法官办案,是真的和普通法官一样办呢,还是主要工作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承担,大法官更多只是走个形式?实际办案中,您是怎么做的?

张立勇:办案时,自己就是一名普通的案件承办法官,只有亲历亲为地参与到案件办理及庭审组织等各项活动中,才能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如果主要工作还是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承担,就失去了大法官审案的意义,就只是一个花架子,就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在我办理李三元故意杀人案过程中,我自己提前阅卷、认真做阅卷笔录、到看守所提审被告人,安排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带领合议庭成员深入研究案情,一条一条地拟写判决意见,每一步都亲自参与,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巜法制日报》记者:大法官审案,吸引公众的目光,您当时是一种怎样的感受?

张立勇:对于一名法院院长来讲,具有多重身份,但最基本的身份是法官,必须要履行好一名法官的职责。对于自己走上审判台审理案件,我觉得是自己司法本位的回归,是很正常的。但同时,当我决定拿起法槌时,还是感受到了一定的压力。我知道,从我接手这个案件之日起,就要对这个案件终身负责,必须慎之又慎。并且,大法官审案还是个新鲜事物,关注的人会比较多,包括河南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院长也都非常关注。因此,我提前做了很多功课,特别是在我阅卷、提审被告人之后,感觉到案件还有很多疑点,比如李三元是否属于激情杀人的问题,如果是激情杀人,将会对最终的量刑产生影响。为排除疑点,我安排证人到庭、鉴定人员到庭、侦查人员到庭,力争把所有事实澄清。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李三元杀害他妻子任小红的作案过程是分两个阶段完成的,第一阶段,他捅了妻子任小红一刀,是因为两人争吵引起,有激情杀人的成分。但当他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要抱任小红去医院时,因任小红大喊救命,他怕罪行暴露,便又连捅任小红16刀,接着怕八岁的继女暴露他的罪行,又把继女杀死,这是第二阶段的犯罪行为。这个犯罪过程,显然不是激情杀人,而是为掩盖自己罪行的故意杀人行为,所以最终维持了对李三元的死刑判决。

《法制日报》记者:您审理的案件,突出去“犯罪化标签”、保障人权。当时办案中的一些具体举措,有没有在河南法院系统落地生根?

张立勇:在被告人李三元故意杀人一案中,我们严格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着力去除“犯罪化标签”,推行被告人出庭“四不”,即不剃光头、不穿囚服、不戴戒具、不坐囚笼,还为被告人李三元提供记录纸笔,保障了被告人的基本尊严,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这些举措也已经在河南法院系统落地生根,我们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活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意见(试行)》,对被告人出庭“四不”和为被告人设置桌椅并提供纸笔进行了明确规定。当然,为了保障庭审安全,我们也规定,“对于明显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等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可以采取限制自由活动的束缚方式。”目前,全省三级法院都在积极贯彻落实。

《法制日报》记者: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您在办案中都有哪些体现?河南高院落实这项改革的情况如何?

张立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是一场事关司法方式改进、职权配置优化乃至诉讼程序重构的革命性变革,对于防范冤假错案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办理李三元故意杀人案时,我们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比如为被告人指定能力强、刑事辩护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召开庭前会议,就证据开示、案件争议焦点归纳、证人、鉴定人出庭等问题预先整理,确保案件庭审时集中审理,提高庭审效率;让关键证人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宣誓,贯彻直接言辞原则;聘请资深专家证人出庭,与鉴定人论证关于被害人死因鉴定意见中存在的瑕疵,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组织审委会委员旁听庭审,保障司法权行使的亲历性等等,这些都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的体现。在我们今年下发的《2016年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要点》中,也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及宣誓制度等,进一步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目前,全省三级法院都在积极贯彻落实。

《法制日报》记者:请介绍河南法院院庭长办案制度落实有关情况及效果如何?

张立勇:今年年初,我们出台了《关于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办案的意见(试行)》,在全省法院推行院领导带头办案,对全省三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的办案任务量均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基层法院院长每年承办案件数量应达到一线法官人均办案数10-20%,中级法院院长每年承办案件数量不低于一线法官办案量的5%—10%,高、中、基层法院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每年承办案件数量分别不低于一线法官办案量的10%、20%、30%,高、中、基层法院庭长每年承办案件数量分别不低于一线法官办案量的30%、40%、50%,高、中、基层法院副庭长每年承办案件数量分别不低于一线法官办案量的60%、70%、80%,并且主要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等。

意见出台以来,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将落实该项制度作为推进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抓手,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以推进。从目前落实情况看,多数中基层法院落实到位,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纷纷走上审判台,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效带动了广大法官的办案积极性,有效推动了全省法院审判任务的完成,有效提升了审判质量和效率,有效促进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目前,三级法院共有1679名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穿上法袍,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今年1-11月,三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共承办案件18431件。

《法制日报》记者:大法官以及中基层法院院长,今后能不能更频繁地办案?您对此有何期待?

张立勇:目前,河南全省三级法院正在扎实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同时同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落实。这两项改革如同手心和手背的关系一样,是须臾不可分开的,需要同步安排、同步推进。简单地讲,凡是经过遴选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庭长,都要严格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亲自办理案件,直接对案件的裁判负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院长庭长不再审核签发自己没有参加合议案件的裁判文书。同时我们规定,对于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当事人反映法官可能存在贪污受贿或循私枉法行为的案件,院长、庭长还要切实履行事中监督权,但是与以往不同的是,院长庭长的意见只能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表达出来,不能直接要求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改变自己的意见或接受院庭长的意见。这就对院庭长监督案件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已经在倒逼院庭长改变监督案件的方式:对于符合这些条件的案件,院长庭长要直接参加到合议庭当中,直接发表对案件审理的意见,把监督管理直接融入审判活动当中。这应当是以后院长庭长监督案件的基本形式。可以预见,院长庭长承办案件应当成为一种工作常态。

下一步,我们在推进院长庭长办案制度方面还要进一步加大力度,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措施:一是强调院庭长审理的案件应当主要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审理简单的案件。二是建立立案庭对院庭长的分案制度,对于符合前述条件的案件,可以直接分配至院长庭长名下,而不能由院庭长自己去挑案件。三是审判管理部门要对院庭长办案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四是把院长庭长直接审理案件制度纳入法官员额动态管理机制,凡是进入员额的院庭长都要按照改革方案的规定完成审判任务,凡是完不成审判任务的,要和其他完不成任务的法官一样退出法官员额。五是院庭长审理案件要和其他法官一样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如果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错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的要求,终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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