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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审判长负责制上路

 舌遇牙 2013-02-25
深圳福田 审判长负责制上路
□ 林劲标 白全安 肖 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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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田法院审判长就职宣誓。福法研  摄

  

  为了破解审判管理中的行政化倾向、案多人少、权责不一等难题,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全面实行审判长负责制,弱化庭级架构,缩短管理链条,建立更灵活的审判团队,改由法官单兵作战为团队集体协作。

  ■破局现实困境

  还原法官角色

  2012年初,福田区委书记刘庆生率队到区法院进行司法大调研。调研的结果很让他揪心:基层法官不堪重负。

  刘庆生了解到,福田法院在1998年收案仅4000余件,而到了2012年,数字疯长了近10倍,逼近4万件,可人员却只增长了3倍。案件堆积如山,“法官淹没在案卷里,而部分书记员只能挤在走廊上办公。”

  在现有的人力资源条件下,如何最大限度激发法官的办案潜能,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

  现实的问题是,法官工作的疲惫感常高于职业的荣誉感。而基于体制原因,法官的待遇又与所对应行政级别相挂钩,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导致法官的个人上升通道,必须顺着法官、副庭长、庭长一直往上走。

  但是,法律是经验之学,随着法官经验、阅历的增长,办案能力日益上升,而晋升通道却逐渐狭窄。“破除法官行政化发展路径,让法官在判案中获取其职业尊荣感,让法官不追求当‘长’,而把法官作为终身职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霍敏道出改革的初衷。

  “更关键的问题是,法官待遇的行政化还延伸到了案件裁决机制中。”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月英认为,“审裁脱离使得法官的权责不相对应。在法院,决定案件结果的人常常与具体主持庭审的人相脱节。”

  职务级别的高低决定了其对裁判结果的影响程度,这就是典型的行政化管理手段。“审与判是不能分割的,法官的内心确认除了依赖证据外,还需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通过对当事人的连续发问和‘察言观色’来实现”,曾月英分析,这种层级审批下,一旦案件出现质量问题,责任难以落实,容易出现“该负责的不负责,不该负责的负责”的职责脱节现象,从某种程度上也挫伤了法官的积极性。

  “审判力量条块分割,资源配置不科学,导致案多人少矛盾更加凸显;行政化管理与审判管理混杂,使得管理错位和监督乏力并存,法官的责任心受到削弱;法官缺乏职业发展动力和空间,使得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制约,人才流失严重。”法学博士、福田法院院长胡鹰直陈当前法官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和福田法院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的原因与背景。

  胡鹰认为,还原法官本色,就是要让法官对案件说了算,让权与责真正实现统一。

  ■弱化庭长职能

  创建审判团队

  “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革。”借着2012年福田区委提出建设法治化、智慧型、高品质的国际化先导城区的东风,福田法院开始了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的探索。

  同年3月,福田法院向区委提出的改革设想得到了高度认可,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了区法院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的思路,并将其作为区委打造法治城区的重大改革、创新项目。

  区委指派副书记王强担任改革领导小组的组长,组织部长、常务副区长及法院院长担任副组长。区委领导亲自挂帅,让法院内部的机制改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支持力度,并使得这项改革得以从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两种方式同时进行。

  改革的核心是弱化行政色彩浓厚的庭室架构,取消庭长的案件审批权和人员管理权,建立新型的司法权运行机制,这种新型司法权运行机制的载体就是审判长负责制。

  与以往的审判长只是临时性头衔不同,福田法院的审判长负责制是通过选任程序公开选任审判长,按照“1+2+3+4”模式,建立以审判长(1人)为核心,包括普通法官2名,法官助理3人,其他辅助人员4人在内的新型审判团队。

  审判长在该团队中居于核心地位,既是办案者,又是管理者,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以及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权等。

  简单地说,就是将办理案件的权力与责任均交由审判长,团队里的审判资源由审判长支配。

  “新制度弱化了庭室的色彩,简化了审判单元,削弱了庭长职权,使得案件的审理者与裁决者实现统一,法官的职、权、责也达到高度统一。”据福田法院副院长王德军介绍,原有的庭室和庭长职务依旧保留,但只负责审判业务的对外联络和内部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协调。

  根据福田法院的《审判长负责制相关职权配置方案》,该院原有105名法官(含庭长、副庭长),35名审判长公选产生后,其他法官只能作为普通法官全部划分到以35名审判长命名的审判团队中去,该审判团队所审理的案件质量、效率均由审判长负总责。

  审判团队分为立案、调解、速裁、刑事、民事、商事、房地产、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35个团队,实现专业化审判。

  案件受理后,根据各团队的专业类型,所有的案件全部分配到审判长个人名下。审判长收到案件后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由自己办理,其他案件由其指派团队普通法官审理。

  普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意见与审判长不一致时,审判长有权转换程序,主持合议庭审理案件。除非重大敏感或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呈报院领导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大部分案件均由审判长签发。

  “这种模式既能更好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又使得办案责任更加明晰。”王德军介绍,“以往一个庭室为单位,缩短成以团队为审判单元,使得审判长直接对院领导,缩短了管理链条,形成了扁平化的管理格局。”

  将分散在100多名法官身上的审判权集中在35名审判长身上,是否会导致腐败风险?王德军认为,这相反是压缩了腐败空间,35名审判长大大缩小了监控的难度,而且每一个案件的审判权与办案责任高度统一,哪个案件出了问题就能立即找到责任人。

  同时,该院还专门设置了党政事务协理员暨廉政专员,专门负责对审判团队的党政事务工作和廉政监督工作。该院还出台了针对审判长的业绩考核、审判监督、案件评查规定,确保案件质量和廉洁情况。

  ■公选审判长

  解放“审判生产力”

  2012年7月6日,35岁的郑玉琴作出了人生中的重要决定:重新选择自己的职业。此前,她是深圳市市场监督局的一名干部,而当天是福田法院在各大媒体刊登审判长选任公告的日子。

  打破封闭向社会公选审判长,这是头一遭。法院成立了选任委员会,21名评委中,法院的评委只有9名,其余的既有专家、代表、委员,又有纪检、组织部门以及律师公会等单位的人员,更有普通民众直接参与,确保了选任的公开和民主。

  从市直单位跑到区级单位,许多人对于郑玉琴“自降身份”的做法十分不解。可是,吸引郑玉琴的是这个全新的“审判长”。

  35名审判长名额中有5名向全社会、30名向法院内部公开选拔。审判长职务设置了较高的选任条件,要求从事法律相关职业5年以上且年满32周岁才能参加。选任吸引了78名报名人员,其中院外人员达到18人。

  通过报名、业绩考评、能力测评、选任委面试、组织考察等程序产生建议人选,最终由选任委员会差额票决确定审判长的人选。

  经过激烈竞选,郑玉琴和其他34名竞争者脱颖而出,7月31日正式走马上任。郑玉琴的名字也成为了审前调解团队的代名词。

  曾月英作为专家代表全程参与了选任过程,她对选任的科学严谨、公开透明高度赞赏。

  审判长负责制能起到什么作用呢?房地产审判团队的审判长张敏原来是某法庭副庭长。改革最突出的成果是“能保证裁判的效率和质量”。这是张敏的体会。

  张敏将案件进行了繁简分流,其中7成案件实现简易快速审理,剩下的3成实现精细审理。

  在他的团队里,李立法官是“快枪手”,大部分简易案件给了她;李敏通法官则是具有16年经验的“老法官”,是团队“百宝箱”,协助办理拆迁、建筑工程的难案。而张敏自己则承担了大部分重大敏感、信访案件等。“同样是审批案件,但从副庭长转而担任审判长后,自己的每一个签名都更加谨慎,审判长是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改革后,责权明确,团队协同作战,办案积极性大幅提升,且各团队之间都比着干,效率大幅提高。”王德军介绍,每名审判长在团队的配合下每年将处理1000件左右的案件。运行成熟后,可达到1500到2000件,初步接近法治发达国家水平。

  从7月31日正式实施审判长负责制后,福田法院的结案均衡度提高了25.1%,结收案比同比提高了31.71%。而随着案件质量的提升,信访投诉量同比下降了29个百分点。在深圳市中院对全市基层法院实行的综合量化考核中,福田法院从以往的排名靠后跃居至今年各基层法院前列。

  “审判长改革实际上是对‘审判生产力’的一次解放,它通过改革审判组织,缩短了审判管理的链条,向审判组织要效率,进而探索适合法官特点和审判规律的法官职业化发展道路”,王强副书记认为。

  “审判长改革是一次破冰之旅,它是在兼顾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迈出法官职业化的坚实一步。”曾月英高度评价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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