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 桩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2)桩基工程施工图及该图的设计技术交底纪要; (3)主要施工机械及配套设备和技术性能; (4)建筑场地的调查资料; (5)桩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施工平面图(即标明桩位、编号、施工顺序、临时设施等)、施工作业计划劳动力组织计划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 2 桩基施工机械必须持有桩机证,不合格的桩基机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 3 桩基轴线的控制点和水准点应设在不受施工影响的地方,开工前,需经复核且妥善保护,在施工中应经常复测。 4 乙方完成桩基放线后,将填报《施工放样报验表》(表A-03)1式2份,送报监理部,经监理部派人到现场核实签证后,方可试桩及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要做记录。 5 桩基工程施工时对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等作业和环境保护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 桩基施工的轴线定位点和水准点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并经常复测。 7 桩基轴线应从基准线引出,在打桩地区附近设置的水准点,其位置不受打桩的影响,数量不得少于2个。 8 桩基轴线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下列数值:桩基20毫米,单排桩10毫米。 9砼预制管桩施工 (1) 所使用的砼预制管桩的质量、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书。 (2) 预制管桩采用 5吨柴油锤施打。打桩施工前应做打桩实验以检测设备和工艺是否符合要求,数量不得少于2根。试打桩时业主、设计、监理到场。 (3) 桩尖位于坚硬、硬塑的粘性中、中密以上的沙土或风化岩等土层时以贯入度控制为主。 (4) 打桩应重锤低击,锤重的选择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桩的类型结构。 (5) 贯入度已达到而桩尖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3阵,其每阵10击的平均贯入度不应大于规定的 (6) 贯入度应通过试桩确定或者打桩试验与有关设计、监理确定。 (7) 打桩时,如控制指标已符合要求而其他的指标与要求相差较大时,应同有关设计、监理单位研究处理。 (8) 打桩时如发现地质条件与提供数据不符合,应与设计、监理单位研究处理。 10 对打桩的具体要求与规定: (1) 桩在打入前,应在桩的侧面或桩架上设置标尺。 (2) 打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帽或送桩帽与桩周围的间隙为5 2) 锤与桩帽、桩帽与桩身应在同一中心线上。 3) 桩锤、桩帽和桩身应在同一中心线上。 4) 桩或桩管插入时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5%。 5) 送桩留下的桩孔,应立即回填密实。 (3) 打桩顺序宜先深后浅。 (4) 开始打桩时,落距应较小,入土一定深度待稳定后,再按要求的落距进行,用落锤打桩时,最大落距不宜大于 (5) 遇到下列情况时应暂停打桩,并及时与设计、监理单位研究处理: 1) 贯入度剧变; 2) 桩身突然发生倾斜、移位或有严重回弹; 3) 桩顶或桩身出现严重裂缝或破碎。 (6) 桩的最后贯入度应在下列条件下测量: 1) 锤的落距符合规定; 2) 桩帽和弹性垫层等正常; 3) 锤击没有偏心; 4) 桩顶没有破坏或破坏已凿平。 (7) 桩的节点处理 焊接接桩:钢板宜用低碳钢,焊缝应连续饱满,焊缝冷却时间为8分钟,接桩时上下接桩的中心线别的大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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