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武汉首例:入户盗窃451元追刑责

 秋天的海 2011-06-11
武汉首例:入户盗窃451元追刑责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余皓 通讯员许丽薇 张宏)昨日,一名入户盗窃仅451元的盗贼,被江汉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捕。据悉,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武汉首次依新刑法批捕的入户盗窃案。
    5月28日凌晨3时许,睡梦中的刘女士被“咚”的一声轻响惊醒,睁开眼发现一个人影闯进室内,于是,她悄悄推醒女儿,告诉其家中潜入小偷,后迅速打电话向邻居求助。很快,房东和邻居赶来,将偷儿樊某抓获。
    据樊某交待,他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手电筒窜至北湖,看到一幢私房三楼卫生间窗户没有上锁,就找了一个白色油漆桶垫在脚下,用手拨开窗户翻了进去,将床头柜上的女士挂包打开,偷走钱夹内一沓人民币准备从后窗逃走时,被主人发现擒获。经公安机关查证,樊某盗窃金额为现金451元。
    昨日,办案检察官称,如果案发在今年5月1日前,适用旧刑法,樊某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可处劳教或行政拘留)。旧刑法规定入户盗窃必须达到一千元以上才构罪,新刑法规定入户盗窃不以数额计算,哪怕一分钱未偷到也构罪。旧刑法惩罚的是结果犯(即要有犯罪后果),新刑法惩罚的是行为犯(有犯罪行为即可),这是国家保护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的重大举措。

    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