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利息; 股息:按照一定的比率对每股发给的息金; 红利: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所得。 所得来源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所在 地,作为所得来源地。(主要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而定) 基 本 税 率:20% 征纳税方式: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纳税项目: 一、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 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 税。 2、个人投资者(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 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 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 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 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 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 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 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 的红利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 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 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允许合理减除 部分所得。 注意: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5、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利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利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 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 利”税目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储蓄机构在结付利 息时代扣代缴。 7、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 “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区别:a、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 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b、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 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 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二、减征、免征个税项目 1、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 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区别:对个人从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没有优惠政策的,全额征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分配取得 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国债和国家统一规定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4、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 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特殊项目 1、参照2001年11月9日国税函[2001]832号批复的规定,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 股份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 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 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 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 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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