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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适用证据

 蹇泽琴律师 2011-06-12
     人民法院在审理不服劳动仲裁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时,首先应适用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并且可以参照有关的劳动政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由于劳动法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劳动法配套的法规不健全,政策和规章互相冲突,在实践中劳动法规的立法滞后于现行形势,在具体操作上比较模糊和混乱。所以,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适用证据。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并已告知劳动者的,也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适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民事程序通过。三是必须要明确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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