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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该收“定金”还是“预付款”?

 博如大海 2011-06-13
旅行社该收“定金”还是“预付款”?
时间:2011-04-07 14:2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194次

 

今后,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一部分团费并出具收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谨慎选用“定金”一词


  □傅林放案由

  甲某一家三口报名参加旅游,双方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三人团费总计15000元。旅行社当场收取定金3000元,并出具了定金收条,余款12000元约定在出团前5天缴纳。但在合同签订后第三天,甲某因工作临时变动,不得不取消该次旅游。旅行社告知,3000元定金不能退还。甲某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
    
  评析
    
  旅行社与旅游者依法签订了书面合同,旅游者以缴纳3000元定金作为履约保证,定金数额符合《担保法》第91条“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旅行社出具了定金收条,有书面凭证,因此该定金合同合法有效。现旅游者因个人原因取消出行,属于违约,依据《合同法》第115条及《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旅游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赋予旅游者针对旅游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旅游者无论以什么理由单方解除旅游合同都不算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旅行社无权要求旅游者承担定金责任,旅行社只能通过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并要求游客承担。
    
  为了应对这样的法律变化,旅行社必须规范其经营行为,应当制作并保留预订机票、酒店、餐馆、车辆等项目的相关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否则旅行社将很难举证“实际发生的费用”。
    
  进一步产生的问题是,今后,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者一部分团费时,对此部分团费该如何定性?依然写“定金”,还是写“预付款”?
    
  虽然《规定》第12条赋予旅游者单方解除权,但旅行社没有这一权利。旅行社如果选择“定金”,又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依据前述《合同法》及《担保法》的规定依然要承担定金责任,即“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概言之,定金责任对旅游者无效,对旅行社却是有效的。如果旅行社选择“预付款”,则依据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应对这样的法律变化,今后,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一部分团费并出具收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谨慎选用“定金”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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