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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海市港尾镇格林村民委员会的反映信 - 011yzj的日志 - 网易博客

 黄甲龙 2011-06-15

关于龙海市港尾镇格林村民委员会的反映信

默认分类 2009-01-19 18:24:36 阅读210 评论6   字号: 订阅


反 映 人:龙海市港尾镇格林村顶白沙社集体村民

被反映人:龙海市港尾镇格林村民委员会

反映情况:关于违法征用土地问题、格林村委涉嫌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问题、违法抵扣税费尾欠问题和未足额发放征地补偿款问题。

反映请求:
请求彻查有关工作人员违法征用土地的法律责任,依法对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和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请求有关政府机关调查核实,责令龙海市港尾镇格林村民委员会公布村财务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彻查格林村委及相关人员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问题。
请求有关政府机关责令龙海市港尾镇格林村民委员会返还其违法抵扣的税费尾欠。
请求有关政府机关责令龙海市港尾镇格林村民委员会足额发放“征地”补偿款。

事实和理由:
2007年6月,因所谓“滨海新城项目建设需要”,龙海市港尾镇格林村顶白沙社、风岭社、下格林社等三个社的土地约649.9145亩(包括水田约40.3亩,耕地约553.88亩,林地约55.7345亩等),在没有任何农用地转用、林木砍伐许可等审批手续的情况,被“征用”。所得“征地”补偿款(约12363773元)部分被龙海市港尾镇格林村民委员会分发给全村的村民(而不是发给被“征用”土地的白沙社等三个小组),部分被龙海市港尾镇格林村民委员会预留(所谓村受益部分,未经村民会议,擅自从20%提高到30%)和克扣(抵扣所谓“税费尾欠”),部分被龙海市港尾镇格林村委“预借”。
第一、关于要求彻查有关工作人员违法征用土地的法律责任,依法对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和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但令人遗憾的是,反映人所在的村小组被“征用”土地,未见国务院的批准手续,也未见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手续,更未见到漳州市或者龙海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手续。(均未见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三条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第四条的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但同样令人遗憾的是,反映人所在的村小组被“征用”土地,未见张贴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更别提“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了(剥夺了村民要求听证的权利)。
因此,反映人请求彻查有关工作人员违法征用土地的法律责任,依法对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和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关于请求有关政府机关调查核实,责令龙海市港尾镇格林村民委员会公布村财务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彻查格林村委及相关人员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闽常[2005]2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村务,接受村民的查询和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将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村务监督小组的意见以及答复村民询问等情况存档备查。村务公开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纠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有鉴于被反映人龙海市港尾镇格林村民委员会从未公布村财务状况,未公布反映人等三小组被“征地”的有关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收支等情况,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和财产权。故此要求有关政府机关予以调查核实,责令被反映人公布村财务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同时,鉴于已为村民众所周知的被反映人处的村委和大部分小组负责人“预借”“征地”补偿款每人50000元的事情;另,被反映人扣留伍佰多万元建设资金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等情况,请求有关部门彻查格林村委及相关人员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问题。
此外,被反映人还存在以下重大问题:
1、在“征收”“地皮税”方面,被反映人村委,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向村民“征收”所谓的“地皮税”(按60元每平方米和8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向反映人“征收”建房“地皮税”),被征“地皮税”的村民达247户以上,所得巨额款项,去向不明。
2、在土地方面,首先,在农田综合建设方面,被反映人向福建省虚报、骗取拨款达380万以上,实际上仅有少量资金投入农田综合建设,至今水利不通;其余款项去向不明。
其次,被反映人占用村民田地,除青苗费外,未对村民做其他补偿,按其承诺的补偿600斤谷子的说法,一直未兑现。
再次,被反映人不顾与村民承包土地经营30年的约定(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证),使用暴力,强行收回剩下的未被“征用”的土地,并单方面规定:如果村民要耕种,需按水田200元/亩、旱地150元/亩的标准每年向被反映人租地耕种。被反映人俨然成了真正的“地主”。
最后,反映人所在村,二百亩海田被征用,所有的征地补偿款,未见任何有关的公布,去向不明。
3、在格林机砖厂问题方面,被反映人村主任倚权安排亲信控制该机砖厂,并自己以“干股”形式加入,化集体财产为个人收入。
另,被反映人村委存在大量收受相关工程队好处费的情况。
凡此等等,数不胜数,大量资金流向不明,村民深受其害。
第三、关于请求有关政府机关责令龙海市港尾镇格林村民委员会返还其违法抵扣的税费尾欠的问题。
根据被反映人和港尾镇格林村党支部于2008年5月20日公告的《通知》第一条及相应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可知,被反映人在“征地”补偿款中违法直接抵扣反映人税费尾款。
根据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决定,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2003年出台的《福建省农业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有“五个取消”的规定,取消了乡统筹费,取消农业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等;2003年福建出台的《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有关于违反规定向农民强行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前税费尾欠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及港尾镇党委、政府《关于严格制止抵扣税费尾欠的通知》,显而易见,被反映人在“征地”补偿款中直接抵扣反映人税费尾款是违法和错误的。虽然被反映人书面承诺退还反映人该等款项,但至今未实际返还一分钱。
因此,特请求有关政府机关责令龙海市港尾镇格林村民委员会实际返还其违法抵扣的所谓税费尾欠款。
第四、关于请求有关政府机关责令龙海市港尾镇格林村民委员会足额发放征地补偿款的问题。
如前所述,2007年6月,因所谓“滨海新城项目建设需要”,龙海市港尾镇格林村白沙社等三个小组的土地约649.9145亩(包括水田约40.3亩,耕地约553.88亩,林地约55.7345亩等),所得“征地”补偿款(约12363773元)部分被龙海市港尾镇格林村民委员会分发给全村的村民(而不是发给被“征用”土地的白沙社等三个小组),部分被龙海市港尾镇格林村民委员会预留(所谓村受益部分,未经村民会议,擅自从20%提高到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显而易见,被反映人将反映人等三小组所经营、管理的土地补偿款大部分分配给全村近二十个小组村民,已经严重侵犯了反映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反映人的实际权益受损。同时,被反映人未经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就将所谓村受益部分,由20%提高到30%,未经民主程序,明显是违法的行为,也使得反映人的实际权益受损。
    因此,特请求有关政府机关责令龙海市港尾镇格林村民委员会足额发放“征地”补偿款。
总而言之,被反映人存在诸多问题,罄竹难书。万望有关部门逐一调查核实,以确实保障诸多村民的合法权益,构建真正的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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