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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侯冻结

 孙新琦律师 2011-06-17


轮候冻结企业存款200万元,银行忘记了没有冻结,现被冻结企业进了20万元,支出了15万元,对支出的这15万元,要银行追回吗?是不是要银行先垫付?


执行的若干规定已明确了。银行接受并签收,法院的裁定就生效。银行账号要追回,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金融机构司法协助,协助执行事项为轮候查封,应当注意的问题比较多,各行的规定和情况也不一样,就其中的操作关键问题交流如下:
1、系统及冻结流程程序是否支持轮候。如果系统不支持轮候冻结,则须建手工台账,且手工账要记入当天凭证,同时在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别标记。
2、系统及账户管理是否区分和支持多种冻结、查封状态。司法冻结、查封的状态一般有三种:最高额(限定额度冻结)、只进不出(款项冻结)、冻结账户(不进不出)。系统要能支持且标示三种冻结,前台操作中应当具体区分司法机关要求冻结的方法为以上哪一种。
——那么,根据第2条中三种冻结、查封状态,可以又区分为:(1)、如果前一个冻结为“冻结账户(不进不出)”,则轮候查封的效力只有在于前一个冻结解除之后才成立,否则冻结、查封通知书效力待定,回执填写时应当注明“该账户已于×年×月×日,根据×××冻结\查封存款通知书和×××冻结\查封存款决定书,对账户实行不进不出的冻结,因此本通知书做为上述冻结\查封事项的轮候,冻结\查封的要求尚未生效,待前一冻结\查封解除效力后即行生效”。
(2)、如果前一冻结为只进不出的冻结存款,如果要求轮候冻结的为“不进不出”的冻结账户、或“只进不出”的款项冻结(即冻结所有进账的款项不论金额大小)时,仍按(1)的方式处理,答复上一冻结事项解除后本轮候冻结即行生效。如果要求轮候的是“最高额”冻结,即冻结账户内不超过固定金额的存款的,在回执上还应当注明轮候冻结在前一个冻结解除后即行生效,并声明协助轮候冻结的义务范围为账户中已冻结的存款满足最高额要求。
(3)、如果前一冻结为最高额冻结,则轮候冻结为不进不出的账户冻结时,后一冻结应当自满足了最高额冻结之后轮候冻结才生效;如果轮候冻结为“只进不出的”,轮候冻结自前一冻结满足最高额之日起,银行即自行对账户进行轮候冻结操作。鉴于目前各银行系统都不支持账户金额上限警报,因此为了防止系统监控账户时款项达到设定限度自动解冻结,而导致轮候冻结没有及时续上,建议有系统支持条件的银行前台,在被执行账户上同时再冻结,以防止系统不能自动实现轮候冻结即到限度解冻。如果轮候冻结也是最高额冻结,原则上应当对账户进行重复冻结操作,或者将两个最高额相加后对账户的冻结限额进行修改,此时须要把第一个最高额冻结的金额设定成该账户的系统警报条件,以便及时就履行完毕冻结金额的情况向冻结机反馈。
3、接办最高额冻结时应当注意冻结的效力和期限。最高额冻结是条件式执行,冻结效力仅限于账户内限定大小的存款,超过此上限的账户内存款仍然是自由的,但如果冻结期限内存款入账金额达不到最高额要求,则冻结通知书到期后(六个月),须冻结法院续冻结,否则账户内最高额冻结自动解除,实践中应当提示法院就最高额冻结及时续冻进行提示,特别是系统解冻是在到期日的零时执行的金融机关,应当在回执中明确如到期续冻,应当在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送达续冻通知(凡涉及到期日的处理均应准确提示是六个月少一天)。
4、如果账户内有足额资金可满足冻结或有少量存款可满足部分冻结要求,回执上应当明确注明要求冻结的限额以及已经实施冻结的金额分别是多少,未达到限额的继续对不足限额进行冻结,已达到冻结限额的,已冻结存款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实际减少一天)。
特别要注意的是轮候冻结并不是自银行接受轮候冻结的通知书之时起生效,而是自前一冻结解除或满足之后自动生效。
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单位银行账户,其他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继续冻结?
    异议提起:人民法院在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阶段或者在执行阶段,经常遇到而且普遍采取的一种做法就是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然而,当某一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时,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金融部门在履行协助义务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后,又有其他申请人向其他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同一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时,金融机构一般以该账户已被冻结为由予以拒绝。人民法院也予以认可不再采取该冻结的措施。
    争论之点:无论是在诉讼阶段还是在执行阶段,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的,如果某一人民法院接受了其中一方申请人的申请已经对被申请人的存款予以冻结的。如果被申请人有数个债权人的,当其他债权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存款的时候,金融机构经常以该账户已被另一人民法院冻结为由拒绝协助。通说观点认为,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同一帐户不得重复冻结。但是,在理论界和实践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目前对冻结当事人存款的规定作了片面和错误的理解,从法律规定上理解应当是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而非被申请人的帐户,帐户是无法冻结的,冻结的是被申请人帐户内的存款。存款的冻结是有数额的,当冻结的存款帐户内不足时,在冻结的范围内存款只进不出,超出限额的仍然可以自由进出。所以,金融机构应当接受多个申请人的申请和多个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按照先后的顺序进行冻结,但是,对于同一存款不能重复进行。
    评析:关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账户存款不能重复冻结的问题,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这是因为,目前的做法是对冻结存款的错误理解或者是曲解法律,其做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将冻结存款与冻结帐户混淆起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这一条的规定是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而言的。这些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无形财产包括被申请人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有形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特殊的资产货币资金。所说的冻结存款并不是冻结被申请的银行账户,而是冻结被申请人在该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银行账户和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通常将银行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准确的称谓应当是该银行的账户的存款已被人民法院冻结(每个各案都有具体的标的),但是对该账户也有约束,就是在该账户的存款不足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数额时不能在此账户中进行支出。就此不能一概地认为其他人民法院不能对此账户内的存款进行冻结,应当视情况不同而确定。如果最初要求银行协助的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是二十万元,而当时被申请人的账户内存款只有十五万元,银行应当先将十五万元的存款予以冻结。尚未冻结的五万元可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冻结存款时,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帐户的存款不足冻结的数额时,银行应当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帐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故此,如果被申请人在此期间有一百万元汇入该账户,银行应当再冻结五万元。无论是在一百万元汇入该账户之前还是之后,银行都应当受理其他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在一定的期限内该账户无款可以冻结,应当通知后要求协助的人民法院需要冻结的帐户无款可以冻结。再有新的款项汇入后,在首先发出协助通知的人民法院冻结足额后,对被申请人帐户上剩余的存款,银行有义务协助其他人民法院进行冻结。就是说,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要求冻结同一被申请人的账户存款时,银行将所有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照例查收,并按照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中所记载的时间的先后次序和数额办理。当前面的协助执行通知执行后账户中还有剩余的存款未冻结的,银行应当根据通知书的顺序予以冻结,在先的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冻结或撤销冻结后,在后的通知书便依次生效。以防止和避免被申请人利用间隙抽逃资金。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刑事案件的审判而冻结涉嫌犯罪单位的账户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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