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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赵的“地下车库”争夺战

 闲着无聊爱看书 2011-06-20


2007年10月,《物权法》刚实施,其中一章专门界定了小区内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风尚小区业主的老赵,自然对此十分关心。他在详细研究了这一章的规定后,却产生了一个疑问:这小区的地下车库究竟应该是谁的?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但是,老赵仔细阅读了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翻遍合同也没有找到关于地下车库的内容。而在风尚小区内,地下车库一直由物业公司在管理,并且物业公司还从2005年开始就按照每个车位每年2400元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于是,老赵就琢磨,这地下车库如果是业主共有的财产,那么物业公司就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即使收取停车费,这收取的停车费也应该归所有小区业主共有。

2007年10月中旬,老赵在与左邻右舍聊天的时候就把自己的想法一五一十地说了。很多业主都赞同老赵的看法,要向物业公司讨个说法。但是,物业公司却坚持说,地下车库是开发商的,与小区业主无关。

无奈之下,2008年3月20日,以老赵为代表的12位业主将物业公司、开发商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地下车库为业主共有,并且要求物业公司将自2005年收取的停车费返还给所有业主。

2008年5月1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经过审理,法院查明,虽然老赵等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条文提到地下车库的归属。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的分摊面积表中并未将地下车库列入业主的分摊面积。所以,地下车库并不属于开发商出售给业主的面积。而且开发商在2005年10月已经拿到了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证。

最终,法院驳回了老赵等人的诉讼请求。虽然,老赵等业主没有夺得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但是,老赵说:“这案子打得值,起码明白了小区内哪些是属于自己的财产,哪些是属于别人的财产,哪些是属于大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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