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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古拉 特斯拉 2011-06-21
江苏大学—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作模式研究
作者: 周红光 发布于:2003-08-04 20:35:03.0
    内容提要 通过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运作模式,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与担保总规模、担保对象与条件、担保种类与范围、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揭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内在特点与运作规律。
    1998年以来,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各级政府开展了以信用担保为突破口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试点工作,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对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据统计,至2000年底,全国有28个省、市、区开展了这一工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达108家。但是,由于对信用担保业及其运作规律缺乏深刻认识和系统研究,目前我国担保机构存在着起点低、层次参差不齐、运作不规范、潜在风险大等问题。本文旨在通过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担保运作模式,揭示担保机构的共性和特点,为推动我国信用担保业的规范发展提供参考。
    信用担保运作模式是担保机构运作机制、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的总称,主要包括担保机构组建模式与组织形式、资金来源与担保总规模、担保对象与条件、担保种类与担保范围、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等内容。运作模式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核心,其合理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担保机构运作效率乃至运作成败。
    一、担保机构组建模式与组织形式的选择
    1.担保机构组建模式选择
    组建我国担保机构可供选择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社会化组建,市场化运作。即以企业、个人为主出资等市场化手段组建担保机构,具有独立法人、产权明晰、职责分明、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标等特征。(2)政府组建,政策性运作。即以政府预算拨款组建担保机构,其特点是担保机构附属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担保对象或担保项目由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审查批准,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3)政府组建,市场化运作。即以政府出资为主,市场筹资为辅组建担保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突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按市场规律运作,但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而坚持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4)混合组建,市场化运作。即以政府和其他商业性担保公司作为主要的共同出资人,同时吸收其他市场主体投资组建担保机构,具有商业担保与信用担保的双重特征,实行合作经营,先由政府依据政策标准和市场原则推荐担保对象,然后由商业担保公司按商业化要求进行担保。这类担保机构在兼顾社会效益与政策目标的同时亦将自身效益放在重要位置。
    上述四种模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模式完全按市场机制运作,易于提高效率,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信用较差,担保机构面临的外部风险太大容易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因而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第二种模式虽有政府财力作基础,但由于它实质上将信用担保的经济行为变成了政府行为,是传统体制下行政管理手段的一种复归,因而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背道而驰。第三、四种模式既体现了政府财力的支撑作用与其组织协调功能,又能较好地发挥市场在配置社会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既能使担保机构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较好地解决出资人与代理人问题,又能使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建立在市场行为的基础上,有效地发挥担保机构的功能作用,因而是我国现阶段适宜采用的担保模式。
    2.担保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
    可供担保机构选择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企业法人制和事业法人制。前者采用现代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机制健全,实行科学管理,从而有利于担保机构规范运作。但由于其明显的趋利性,可能使担保业务活动与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宗旨难以协调一致,同时还容易使担保机构偏好风险,从而不利于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因此,企业法人制只适用于社会化组建的商业担保机构。后者是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采用的形式,因而符合国际惯例;由于它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而符合设立担保机构的宗旨,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意图,也便于争取政府在资金、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从而有利于担保机构的持续发展;政府可以以出资人身份,利用其威信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外部监管体系,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督。显然,事业法人制适合于政府组建或混合组建,市场化运作的担保机构采用。当然,事业法人制担保机构也有不足之处,比如受各级政府财力限制而成长缓慢,容易滋生政府干预担保业务的现象,等等。发展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重要的是要立足于国情,权衡利弊,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担保机构的效能。
    二、担保机构资金来源
    拥有一定数量的资金,既是担保机构设立的基本前提,也是维持其信誉、保证其发挥杠杆功能和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因此,积极有效地组织担保资金来源,保持合理的资金规模和结构,对担保机构意义重大。目前多数国家(地区)担保机构资金来源普遍以政府出资为主,既有政府全额拨付(如美国小企业局,SBA),也有政府出资大部分(如日本信用保证协会和台湾省信用保证基金,政府出资约占基金的80%)的。考虑到我国政府财力尚不充裕和收入分配格局等情况,我国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在坚持政府为主的同时,还应多层次、多渠道地筹措。担保机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1)政府出资。这是担保机构最主要的资本金来源。政府出资以预算拨款为主,也可以从财政贴息、救济、解困基金中转入一部分,还可以从财政周转金中拨入一部分。(2)商业银行的资助。担保机构的直接受益者之一是商业银行,这是因为那些原来不够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的担保,信用得到增级,使之进入银行贷款序列,从而有利于银行改善贷款结构,降低贷款风险,扩大贷款业务的客户范围,增加盈利。因此,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市场经济原则,银行有责任也有义务从资金上支持担保机构。同时,要求银行出资,有利于增强银行对受保企业放款的责任,防止贷款过程中“道德风险”的发生。所以,从性质上讲,银行对担保机构的投入不能视为投资,而应是一种捐资。这种支出银行可以从新增的贷款业务份额及由此引起的相应盈利中间接得到补偿。(3)受保企业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从性质上讲,风险保证金属于负债范畴。担保机构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的理由在于:一是目前各级政府财力尚薄弱,投入有限,要求受保企业缴纳风险保证金,可以缓解担保资金来源不足的困难,壮大基金实力;二是可以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符合国情民情;三是可以强化对受保企业使用贷款的约束力和责任感,从而有利于提高担保债务的安全性;四是当发生代偿时,首先以风险保证金抵偿,可以减少基金损失。(4)国际机构组织与社会团体的捐助。(5)各种准备金。担保机构的准备金主要有代位代偿准备金、普通准备金和担保呆账准备金。(6)留存盈余。(7)其他。如接受海内外专业投资担保机构的投资等。
    三、担保对象与条件
    明确担保对象和担保条件是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从理论上讲,凡是中小企业均可以作为担保对象。从我国实际看,担保机构能够作为担保对象的中小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类:(1)不能满足银行贷款条件无法获得贷款而成长前景好,暂时困难的企业;(2)科技型、特色型、创业型、环保型、社区服务型、出口创汇型及支柱产业配套型企业;(3)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资金回笼快而资金缺口较大的企业。上述各类中小企业只要符合担保条件,便可向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担保。规定担保条件,可以防止不合格企业进入担保行列,保障担保机构的安全。各地担保机构的担保条件可能不尽相同,但一般应包含以下要素:合法的法人资格、正常纳税、合法稳定经营、资产负债结构较合理、财务会计制度较规范、恪守信用、资信状况良好、符合产业政策、交纳保证金,等等。
    四、担保种类与担保范围
    1.担保种类
    担保种类是指担保机构为客户所能提供的担保业务品种。担保种类的多少是衡量信用担保业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担保能力大小的重要指标。因此各国(地区)的担保种类都比较齐全,如日本、韩国、台湾省等国(地区)担保机构的担保种类均在10余种以上。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和层次看,我国担保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种类应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贷款、科技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出口创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创业贷款等。各地担保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本地实际,确定合适的担保种类。由于中小企业目前最急需短期流动资金和创业资金,因此,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创业贷款是现阶段我国担保机构首选的担保种类。
    2.担保范围及比例
    担保范围即担保机构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体现着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之间的风险与利益关系。从理论上讲,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但从各国担保实践看,几乎所有担保机构都只对贷款本金提供担保,且都不承担100%的风险,比如SBA对15.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90%的担保,15.5—75万美元的贷款提供85%的担保,奥地利小企业担保银行只提供80%的担保,日本及台湾省的担保机构提供90%左右的担保。因此,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我国担保机构不应将所有担保债务风险包揽下来,担保范围只能是贷款本金,而且亦不可能实行全额担保。担保比例的高低应依据被担保债务的金额、受保企业的资信等级、担保种类以及担保期限长短等因素加以确定,一般宜在75%—90%之间。
    五、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
    担保机构的信用增级、信用担保和担保倍数放大功能决定了它的高风险特征。担保机构的高风险除了来源于担保本身的功能特点以外,还与担保对象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自身因素以及外部环境条件紧密相关。各种错综复杂因素的交互作用和影响,决定了担保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必然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政府干预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应从内部与外部两方面加以构建。
    1.担保风险的内部控制机制
    担保风险内部控制机制的内容包括:(1)建立在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以贷款银行的贷款风险预警系统为基础,对在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在动态中控制受保企业风险。(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一是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以增强担保业务操作的透明度和责任心;二是建立担保限额审批制度,以增强担保操作的规范性;三是实行内部稽核制度,定期对担保业务部门进行稽核;四是建立担保业务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3)建立反担保措施。一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人。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物。要按照“四易”(即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执行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原则确认反担保物。在设定反担保物时,应首先以业主或法人代表个人财产作抵押,然后再以企业的房产,存单及其他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作抵押或质押。通过建立反担保措施增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并对其进行有效约束。(4)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应付担保机构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
    2.担保风险的外部防范机制
    担保风险的外部防范机制包括:(1)实施信用工程,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观念,严惩失信行为。(2)建立风险分散机制。逐步建立全国和省两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有效地分散担保风险。(3)建立政府补偿机制,保证担保机构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4)建立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与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机制。要谨防银行因为有了担保而放松对受保人贷款审查的现象发生,要通过确定合理的担保比例增强银行的贷款责任。(5)防止政府行政干预。按照《担保法》、《公司法》规范政府作为出资人(股东)的行为,防止政府指令担保现象的发生,确保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开展担保业务。(6)建立健全外部监管体系。这包括自律和他律两个层面:一是建立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二是由经贸、财政、银行等部门组成担保监督委员会,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督。(7)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将信用担保与综合辅导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作者:江苏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谭中明 梅强来源:《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中国校友会(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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