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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案例解析-找法网(Findlaw.cn)5

 王娇娜 2011-06-21
【案例6】

  甲企业当期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计1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1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1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8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假定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

  甲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予费用化的金额为200万元,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按300万元(200×150%)当期税前扣除,即税法上也不作为资产,计税基础为零。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为800万元,即期末所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200(800×15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200万元,形成暂时性差异400万元。

  该项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需要调整该项资产的历史成本,准则规定该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承租方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以及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入账价值,而税法规定以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等的金额计价,对二者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若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则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

  例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1000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960万元。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60万元,未来支付的租金总额,即计税基础为1060万元。

  虽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不影响损益,也就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确认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不能调整所得税费用,对应科目是资产类科目,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调整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又产生了暂时性差异,由此陷入一个死循环,故准则规定这种情况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

  商誉的初始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因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但按照税法规定免税合并中不允许确认商誉,即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确认该递延所得税负债会增加商誉的价值,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该部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其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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