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盘 (一)发盘的构成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谓发盘内容的确定,是指发盘的条件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complete,clear and final)。 3.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 一项发盘必须明示或默示地表明当受盘人作出接受时发盘人承受约束的意旨。 4.发盘须送达受盘人 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即使受盘人已由某一途径获悉该发盘,他不能接受该发盘。 (二)发盘的有效期 发盘的有效期是指可供受盘人作出接受的期限。凡是发盘都是有有效期的,有的明确作出规定,有的不作明确规定。 在实际业务中,明确规定发盘有效期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2.规定一段接受的时间 对于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应理解为在一段合理的时 间内有效。 (三)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Wldldmv,1)是指一项发盘在尚未送达受盘人之前亦到尚未生效之前,由发盘人将其取消。“撤销”(Revocation)则是指一项发盘在已经送达受盘人之后亦即已开始生效之后,由发盘人将其取消。 发盘是可以撤回的,只要发盘人以更快捷的通讯方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于发盘到达受盘人。 至于发盘的撤销问题,各国合同法的规定有较大分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发盘一般在被接受前的任何时候得予撤销。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发盘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 《公约》协调和折衷了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在16条中规定: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如果撤销的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发盘可以撤销。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①发盘中写明了发盘的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或②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四)发盘的失效 发盘在下列四种情况下失效: 1。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期 2.受盘人表示拒绝或还盘 3.发盘人对发盘依珐撤回或撤销 4.法律的实施 二、接受 (一)构成接受的必要条件 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Acceptance),概括起来有以下四项条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3.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系:投邮生效原则 大陆法系:到达生效原则 《公约》:到达生效原则。如果受盘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来表示接受,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受盘人在发盘有效期内做出某种行为时,接受即生效。 4.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 从原则上讲,接受的内容应该与发盘中提出的条件完全一致。 如果受盘人在接受的同时又对发盘的内容作出了某些更改,这就构成了有条件的接受(conditional Acceptance) 实质性变更(material alteration):还盘 非实质性变更 (nonmaterial alteration):接受 (二)逾期接受 如果接受晚于有效期或合理时间才送达发盘人,该项接受便成为一项逾期接受(LateAcceptance),或称迟到的接受,逾期接受一般无效。但是,根据《公约》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然有效: (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该项逾期接受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三)接受的撤回 受盘人得以撤回接受(Ⅷ出dmwanaccept皿ce),如果撤回的通知于接受原应 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 接受得予撤回,但不得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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