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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工作GZW302001-2006-001

 排衙石 2011-06-24
 

浙国资法产〔2006〕156号                        2006年12月12日

  关于开展省属企业国有产权

  转让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等六部委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国资厅发改革〔2006〕65号文件精神和今年5月9日省国资委召开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调整工作会议要求,各省属企业要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会议精神,对本集团所属企业2006年度国有产权转让情况和监管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6年度各集团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和集团内部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审批制度的建设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制度建设情况。各企业是否按照省国资委工作会议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本集团内部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审批等制度或相应的管理办法;产权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人员和工作责任是否明确。

  (二)进场交易情况。转让是否在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是否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对于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存在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

  (三)规范操作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是否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全过程进行了规范操作;内部决策机构、职代会、审核批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出具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五)信息披露情况。是否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后,对意向受让方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对受让方提出的条件有无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六)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产权转让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是否经过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转让后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落实。

  (七)相关方面履行职责情况。产权转让涉及各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是否存在越权批准或违规操作等问题,是否存在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公正执业问题。

  (八)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或批准;转让方是否按照规定收取产权转让价款,对取得的净收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对暴露问题的处理情况。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作出处理,以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各省属企业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具体工作安排上,由各省属企业对本集团内部的产权转让和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对于涉及职工上访、新闻媒体曝光的重点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理。自查工作结束后,各省属企业要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总结,于2007年3月初前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根据省属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并结合工作安排,适时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附件: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国资厅发改革〔2006〕65号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产权  转让  通知

  委内分送:委领导,直属各单位。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6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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