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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
为了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
二、关于外商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受让方为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以下统称外商),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
(一)执行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制定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具体办法,指导和监督省属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资料不全导致无法合理评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产权持有人和资产占有单位提供或说明,未要求提供的(或虽要求提供,但企业未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中也未说明的),由此导致评估失实或引起相应的...
关于开展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工作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等六部委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国资厅发改革〔2006〕65号文件精神和今年5月9日省国资委召开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调整工作会议要求,各省属企业要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会议...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财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
前款所称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占有、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以下简称国有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或者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致使国有资产及其权益毁损、灭失、减值等的情形。第十九条 国资监管部门在调查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发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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